香港附屬法例建議的擔保人的誓章須送交存檔並須送達答辯人 (1) 如呈請人擬提供的 保證金全部或 部分由一名或 多於一名擔保人以提供擔保的 方式提供, 則呈請人須將該建議的 擔保人或 每名建議的 擔保人所作出的 誓章, 連同第7(1)條所提述的 申請送交存檔。 (2) 擔保人的 誓章須— (a) 指明擬由該擔保人擔保的 款額; 及 (b) 述明該擔保人在 償付其所有債項後, 其所有資產的 價值不少於該指明的 款額。 (3) 在 誓章送交存檔後, 呈請人須隨即將根據第7(3)條發出的 傳票, 連同誓章副本送達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