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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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代表(選舉呈請)規則 - RULE 7
在內庭申請指示的方式
(1) 呈請人須在
—
(a) 提交選舉呈請書時;
(b) 提交選舉呈請書後2天內; 或
(c) 法庭指示的 其他限期內, 向法庭申請本條例第44(2)條所指的 指示。
(2) 在 符合本條例第44(2)條的 規定下, 呈請人可在 申請中指明他擬就選舉呈請提供的 保證金的 款額。
(3) 在 不抵觸第(5)款的 條文下, 第(1)款所指的 申請須藉提交傳票而向在 內庭的 法官提出。
(4) 第(1)款所指的 申請的 回報日須在
—
(a) 提交選舉呈請書後5天內; 或
(b) 法庭根據本條例第44(1)條為就所有訟費提供保證金而指示的 限期內。
(5) 如呈請人擬提供根據本條例第44(2)條指示的 最高款額的 保證金, 他可藉提交單方面的
傳票而向法庭申請作出須提供最高款額的 保證金和以繳 存款項的 方式提供該保證金的 指示。
(6) 如呈請人根據第(5)款提出申請, 司法常務官須藉在 傳票上批註, 命令呈請人按司法常務官指示的
—
(a) 日期(該日期須在 提交選舉呈請書後5天內); 及
(b) 時間及地點, 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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