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提交選舉呈請書的通知書 (1) 呈請人須在 提交選舉呈請書後2天內, 或 在 法庭指示的 其他限期內, 將關於提交選舉呈請書的 通知書, 連同該選舉呈請書的 副本, 送達— (a) 答辯人; 及 (b) 律政司司長。 (2) 上述通知書須述明呈請人擬就訟費提供的 保證金的 性質。 (3) 上述通知書及選舉呈請書的 副本須以送達傳訊令狀的 方式送達。 呈請人須在 它們送達後盡早將送達誓章送交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