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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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代表(選舉呈請)規則 - RULE 5

選舉呈請書的簽署及提交

(Past version on 06/06/2003).

(1) 選舉呈請書須—

   (a)  由呈請人(如有多於一名呈請人, 則須由每名呈請人)簽署; 及

   (b)  連同其副本4份向法庭提交。

(2) 司法常務官在 有人提交選舉呈請書後, 須盡早—

   (a)  就該選舉呈請書發出收據;

   (b)  將該選舉呈請書的 經核證副本送交署長及選管會;

   (c)  將該選舉呈請書的 經核證副本在 高等法院大樓內某個顯眼處展示; 及

   (d)  在 憲報刊登公告, 述明有人已經提交選舉呈請書, 並指明有關的 各方當事人。

(3) 司法常務官須將選舉呈請書清單在 高等法院大樓內某個顯眼處展示。

(4) 署長在 接獲選舉呈請書的 副本後, 須盡早將該副本在 於顧及本條例附表1、 2或 3為有關鄉村指明的
鄉事委員會後屬適當的 民政事務處的 告示板上 展示, 及在 該鄉事委員會的 辦事處所在 的 建築物大門的 顯眼處或
接近該大門的 某個顯眼處展示。 (2003年第190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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