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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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代表(選舉呈請)規則 - RULE 22

沒收擔保款項

(1) 如有下述情況, 每名就選舉呈請提供擔保的 人, 須視為未有履行該擔保的 承諾—

   (a)  有關呈請人在 被要求繳付—

        (i)    他應向任何被傳召作為其證人的 人或 向答辯人繳付的 任何款項; 或

        (ii)   該人或 答辯人的 訟費, 後3個月內忽略或 拒絕付款; 及

   (b)  在 上述要求提出後1年內, 經向法庭證明該呈請人忽略或 拒絕付款。

(2) 法庭可強制執行根據被它沒收的 擔保而須繳付的 款項, 方式與強制執行一項繳付款項判決的 方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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