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沒收擔保款項
(1) 如有下述情況, 每名就選舉呈請提供擔保的 人, 須視為未有履行該擔保的 承諾—
(a) 有關呈請人在 被要求繳付—
(i) 他應向任何被傳召作為其證人的 人或 向答辯人繳付的 任何款項; 或
(ii) 該人或 答辯人的 訟費, 後3個月內忽略或 拒絕付款; 及
(b) 在 上述要求提出後1年內, 經向法庭證明該呈請人忽略或 拒絕付款。
(2) 法庭可強制執行根據被它沒收的 擔保而須繳付的 款項, 方式與強制執行一項繳付款項判決的 方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