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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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代表(選舉呈請)規則 - RULE 20

證人的開支

如任何人因在 選舉呈請的 審訊中出庭作證而招致合理的 開支, 則—

   (a)  法庭或 司法常務官可發出證明書, 使該人獲准給予該筆開支, 而獲准給予的
        該筆開支相等於假若該人是任何民事法律程序的 證人則根據《 高等法院 條例》 (第4章)第52條他會獲准給予的
        款額; 及

   (b)  該人獲准給予的 該筆開支須當作為該選舉呈請的 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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