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的開支 如任何人因在 選舉呈請的 審訊中出庭作證而招致合理的 開支, 則— (a) 法庭或 司法常務官可發出證明書, 使該人獲准給予該筆開支, 而獲准給予的 該筆開支相等於假若該人是任何民事法律程序的 證人則根據《 高等法院 條例》 (第4章)第52條他會獲准給予的 款額; 及 (b) 該人獲准給予的 該筆開支須當作為該選舉呈請的 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