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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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代表(選舉呈請)規則 - RULE 19

關於答辯人代表律師的通知書及通知書的送達

(1) 獲委任在 與選舉呈請有關的 法律程序中代表答辯人的 律師, 須向—

   (a)  呈請人;

   (b)  律政司司長;

   (c)  選管會;

   (d)  局長; 及

   (e)  署長, 發出關於該律師獲委任的 通知書, 並將該通知書的 副本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

(2) 除第6(3)條另有規定外, 任何須送達選舉呈請的 答辯人的 通知書, 可藉下述方式送達—

   (a)  將該通知書交付予或 以郵遞方式寄交代表該答辯人的 律師; 或

   (b)  如該答辯人沒有代表律師—

        (i)    將該通知書交付予該答辯人;

        (ii)   將該通知書留在 他在 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 地址, 或 以郵遞方式、 記錄派遞或 掛號郵遞方式寄往該地址;
               或

        (iii)  如有關法律程序正在 法庭席前進行, 則按法庭所指示的 方式送達。

(3) 除第6(3)條另有規定外, 任何根據本規則須送達—

   (a)  律政司司長;

   (b)  選管會;

   (c)  局長; 或

   (d)  署長, 的 通知書, 可藉交付予或 以郵遞方式寄交須獲送達的 人而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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