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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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代表(選舉呈請)規則 - RULE 15

申請將選舉呈請擱置或駁回

(1) 答辯人可在 就選舉呈請而定出的 審訊日期前, 向法庭申請將選舉呈請擱置或 駁回。

(2) 第(1)款所指的 申請須以動議的 方式提出, 而動議通知書須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

(3) 動議通知書須述明提出該申請的 理由。

(4) 司法常務官在 動議存檔後, 須指定動議的 聆訊日期、 時間及地點。

(5) 答辯人須在 上述指定聆訊動議的 日期前最少7天前, 將動議通知書的 副本送達—

   (a)  呈請人;

   (b)  任何其他答辯人;

   (c)  律政司司長;

   (d)  選管會;

   (e)  局長; 及

   (f)  署長。

(6) 法庭可應第(1)款所指的 申請, 擱置或 駁回(視屬何情況而定)選舉呈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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