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村代表(選舉呈請)規則 - RULE 13
申請撤回選舉呈請的許可
(1) 呈請人可(如有多於一名呈請人, 則所有呈請人可共同)向法庭申請撤回選舉呈請的 許可。
(2) 第(1)款所指的 申請須以動議的 方式提出, 而動議通知書須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
(3) 司法常務官在 動議存檔後, 須指定動議的 聆訊日期、 時間及地點。
(4) 呈請人須在 上述指定聆訊動議的 日期前最少7天前—
(a) 將動議通知書的 副本送達—
(i) 答辯人;
(ii) 律政司司長;
(iii) 選管會;
(iv) 局長; 及
(v) 署長; 及
(b) 將動議通知書在 行銷於香港的 中文日報和英文日報最少各一份刊登。
(5) 動議通知書須—
(a) 述明申請撤回選舉呈請的 理由; 及
(b) 載有一項陳述, 說明在 該申請的 聆訊中—
(i) 任何本可就有關選舉提出選舉呈請的 人; 或
(ii) 律政司司長, 均可向法庭申請代入為呈請人。
(6) 署長在 接獲第(4)(a)款所指的 通知書後, 須將該通知書以第5(4)條所規定的 展示選舉呈請書的 副本的 同一方式展示。
(7) 在 本條及第14條中, 凡提述撤回選舉呈請, 包括提述放棄或 停止進行選舉呈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