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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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代表(選舉呈請)規則 - RULE 10
選舉呈請的審訊日期、時間及地點
(1) 呈請人須在 提供保證金後28天內, 藉提交傳票而向在 內庭的 法官提出申請, 要求定出就選舉呈請進行審訊的 日期、
時間及地點。
(2) 如呈請人沒有根據第(1)款在 指明的 限期內提出申請, 則任何答辯人可在 該限期屆滿後7天內, 藉提交傳票而向在
內庭的 法官提出申請, 要求定 出就選舉呈請進行審訊的 日期、 時間及地點。
(3) 如無人根據第(1)或 (2)款提出申請, 則司法常務官須將此事宜轉交一名法官, 而該法官須定出有關審訊的 日期、
時間及地點。
(4) 司法常務官須在 為有關審訊定出的 日期前最少7天前, 將關於審訊日期、 時間及地點的 通知書在
高等法院大樓內某個顯眼處展示, 並將該通知書的 副本送交—
(a) 呈請人;
(b) 答辯人;
(c) 律政司司長;
(d) 選管會;
(e) 局長; 及
(f) 署長。
(5) 署長在 接獲第(4)款所指的 通知書後, 須將該通知書以第5(4)條所規定的 展示選舉呈請書的 副本的 同一方式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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