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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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 - SECT 2
釋義
(Past version on 01/04/2003).
(1) 在 本規則中, 除文意另有規定外—
“公開宣告”(public announcement) 就任何有關證券而言, 指由或 代要約人或 有關的
穩定價格操作人作出的 任何通訊, 而該通訊是在 公眾人士相 當可能會知悉有關通訊的 情況下作出的 ;
“有聯繫者”(associate)—
(a) 為決定第4條的 適用範圍或 在 與決定該範圍有關連的 情況下, 具有本條例第245(1)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或
(b) 為決定第5條的 適用範圍或 在 與決定該範圍有關連的 情況下, 具有本條例第285(1)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有關要約”(relevant offer) 在 有就有關證券而採取任何穩定價格行動的 情況下, 指該等證券的 要約;
“有關通訊”(relevant communications) 指附表1指明的 任何通訊;
“有關認可自動化交易服務”(relevant authorized automated
trading services)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 認可自動化 交易服務—
(a) 認可該服務的 條款, 包括准許就透過使用該認可自動化交易服務交易的 有關證券而在 遵從本規則的
情況下採取穩定價格行動的 條款; 及
(b) 該條款是載於根據本條例第99(1)條備存的 紀錄冊中;
“有關證券”(relevant securities) 指—
(a) 權益證券;
(b) 債務證券; 或
(c) 權益證券或 債務證券的 寄存單據;
“初步穩定價格”(initial stabilizing price) 就任何有關證券而言,
於穩定價格操作人在 某價格就該有關證券而採取任何初步穩定價格 行動的 情況下, 指該價格;
“初步穩定價格行動”(initial stabilizing action) 就任何有關證券而言, 指穩定價格操作人在
基本穩定價格行動中就該有關證券而採 取的 首次行動;
“佣金”(commission) 指任何形式的 佣金, 包括在
與任何受規管活動有關連的 情況下提供或 給予的 任何種類的 利益;
“招股章程”(prospectus)—
(a) 就某公司的 任何有關證券的 要約而言, 指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38D條獲批准註冊的 招股章程; 或
(b) 就某非香港公司的 任何有關證券的 要約而言, 指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342C條獲批准註冊的 招股章程;
(2004年第30號 第3條)
“附帶穩定價格行動”(ancillary stabilizing action) 就任何有關證券而言,
指可根據第7條就該有關證券採取的 與任何基本穩定價 格行動有關連的 任何行動;
“首次公開宣告日期”(first
public announcement date) 就任何有關證券而言, 指與該有關證券有關的 , 並顯示或 可合理地被理解
為顯示關乎該有關證券的 要約擬以某些形式及在 某些時間進行的 首次公開宣告的 日期;
“要約”(offer) 指要約、
作出要約的 邀請或 (除在 第6(b)及7(1)(d)條外)發行;
“要約人”(offeror) 就任何有關證券的 要約而言, 指有關的
發行人或 任何持有該有關證券並作出該項要約的 人;
“要約文件”(offer document)—
(a) 就第3(d)(i)條描述的 要約而言, 指招股章程或 根據本條例第105條獲證監會認可發出的 廣告、 邀請或 文件; 或
(b) 就第3(d)(ii)條描述的 要約而言, 指該條提述的 公開宣告;
“要約價”(offer price) 就任何有關證券而言,
指將該有關證券向公眾提出要約的 指明價格, 而該價格是沒有將任何優惠、 佣金、 經紀費、 交易費或 徵費
計算在 內的 ;
“海外證券市場”(overseas stock market) 指香港以外的 證券市場;
“基本穩定價格行動”(primary
stabilizing action) 就任何有關證券而言, 指可根據第6條採取的 任何行動;
“寄存單據”(depositary receipt)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 證明書或 任何其他文書—
(a) 授予該證明書或 文書的 持有人關乎受寄存人、 保管人或 其他人(“有關保管人”)(須為並非獲有關證明書或
文書授予合約權利或 產權的 人)所持 有的 權益證券或 債務證券的 合約權利或 產權(由期權構成的 權利除外);
(b) 可無需有關保管人的 同意而由其持有人轉讓;
(c) 正在 或 已獲容許在 海外證券市場交易的 ; 及
(d) 在 所有方面與它代表的 有關的 權益證券或 債務證券一致, 並可由其持有人於任何時間轉換為有關的 權益證券或
債務證券;
“發行人”(issuer)—
(a) 就寄存單據而言, 指已發行或 將會發行該寄存單據所代表的 證券的 人; 或
(b) 就任何其他有關證券而言, 指已發行或 將會發行該有關證券的 人;
“債務證券”(debt securities) 指由某法團、
某多邊機構、 或 某政府或 某市政府當局發行或 可合理預見會如此發行的 債權證;
“截止日期”(closing date)
就任何有關證券而言, 指—
(a) 與該證券有關的 要約文件指明為接受有關要約的 最後日期的 日期; 或
(b) (如與該證券有關的 要約文件沒有指明該等日期)有關要約人收取任何要約的 收益的 日期;
“權益證券”(equity
securities) 指由某法團發行或 可合理預見會如此發行的 股份, 但不包括在 任何集體投資計劃中的 任何權益;
“穩定價格”(stabilizing price) 就任何有關證券而言, 於在 某價格就該有關證券採取任何穩定價格行動的 情況下,
指該價格;
“穩定價格行動”(stabilizing action) 指基本穩定價格行動或 附帶穩定價格行動;
“穩定價格期間”(stabilizing period) 就任何有關證券而言,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 期間—
(a) 於下述兩個時間中的 較早者開始—
(i) 該有關證券在 關乎該有關證券的 要約文件發出後和在 該有關證券的 要約價宣告(不論是在 該文件中宣告或
以其他方式宣告)後, 開始在 認可證券市 場或 透過使用有關認可自動化交易服務交易時; 或
(ii) (如適用的 話)該有關證券在 關乎該有關證券的 要約文件發出後和在 該有關證券的 要約價宣告(不論是在
該文件中宣告或 以其他方式宣告)後, 開始在 香港以外的 指明證券交易所交易時; 及
(b) 於下述兩個日期中的 較早者結束—
(i) 截止日期後的 第30天; 或
(ii) 該有關證券開始在 認可證券市場交易後的 第30天;
“穩定價格操作人”(stabilizing manager) 指由或
代要約人委任以根據本規則採取任何穩定價格行動的 單一中介人。
(2) 為施行本規則, 寄存單據須視為與相應數量的 它所代表的 有關的 權益證券或 債務證券相同。
“公開宣告”(public
announcement)
“有聯繫者”(associate)
“有關要約”(relevant offer)
“有關通訊”(relevant communications)
“有關認可自動化交易服務”(relevant authorized automated trading services)
“有關證券”(relevant securities)
“初步穩定價格”(initial
stabilizing price)
“初步穩定價格行動”(initial stabilizing action)
“佣金”(commission)
“招股章程”(prospectus)
“附帶穩定價格行動”(ancillary stabilizing action)
“首次公開宣告日期”(first public announcement date)
“要約”(offer)
“要約人”(offeror)
“要約文件”(offer document)
“要約價”(offer price)
“海外證券市場”(overseas stock market)
“基本穩定價格行動”(primary stabilizing action)
“寄存單據”(depositary receipt)
“發行人”(issuer)
“債務證券”(debt securities)
“截止日期”(closing date)
“權益證券”(equity securities)
“穩定價格”(stabilizing price)
“穩定價格行動”(stabilizing action)
“穩定價格期間”(stabilizing period)
“穩定價格操作人”(stabilizing 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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