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的情況下無須遵守作出具報的規定 凡因某人所擁有的 有關上市法團有關股本中的 股份的 權益的 性質有所改變, 以致有披露責任根據本條例第310(1)條在 本條例第313(1)(d)條指明的 情況下產 生, 如該改變是因為該人訂立合約出售他擁有權益的 該等股份, 而根據該合約他須在 合約日期後4個交易日內向該合約的 買方交付該等股份, 則該人無須根據本條例第 324條作出具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