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職能的轉移—聯交所)令 - 第571AE章 證券及期貨(職能的轉移—聯交所)令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01/04/2003 (第571章第25條) [2003年4月1日] 2003年第12號法律公告 (本為2002年第227號法律公告) 證券及期貨(職能的轉移—聯交所)令 - SECT 1 (已失時效而略去) VerDate:01/04/2003 (已失時效而略去) 證券及期貨(職能的轉移—聯交所)令 - SECT 1 生效日期 VerDate: 本命令自《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的指定生效日期起實施。 證券及期貨(職能的轉移—聯交所)令 - SECT 2 適用範圍 VerDate:01/04/2003 本命令不適用於有以下情況的要約認購或要約購買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的招股章程— (a) 招股章程如發出即屬犯本條例第103(1)(b)條所訂的罪行;或 (b) 該招股章程的發出純粹憑藉本條例第103(3)(h)條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第103(1)(b)條的施行所規限。 證券及期貨(職能的轉移—聯交所)令 - SECT 3 證監會職能的轉移 VerDate:01/04/2003 《公司條例》(第32章)第38B(2A)(b)、38D(3)及(5)及342C(3)及(5)條授予證監會的職能現轉移予聯交所,而— (a) 轉移範圍僅限於該等職能關乎涉及經聯交所批准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法團股份或債權證的招股章程的範圍;及 (b) 此項轉移受以下保留規限:證監會可與聯交所同時執行該等職能。 證券及期貨(職能的轉移—聯交所)令 - SECT 4 費用 VerDate:01/04/2003 凡假若本命令沒有作出,則根據《證券及期貨(費用)規則》(第571章,附屬法例AF)本須就證監會執行根據本命令轉移的職能而繳付某費用予證監會,則聯交所有 權徵收和保留須就它執行該職能而繳付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