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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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規例 - REGULATION 16
監督規定採取額外安全措施的權力
在 不損害本規例的 任何條文的 原則下, 凡在 顧及燃料燃燒裝置的 情況後, 或 倘該燃料燃燒裝置是放置在
工業經營內, 則在 顧及在 該工業經營所進行的 業務的 性質後, 監督若 認為需要, 可規定該燃料燃燒裝置的
擁有人採取監督所指明的 安全措施。
(1988年第87號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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