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第569E章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11/01/2002 (第569章第40條) [2002年1月11日] (本為2001年第241號法律公告)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1 (已失時效而略去) VerDate:11/01/2002 (已失時效而略去)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1 生效日期 VerDate: 本規則自2002年1月11日起實施。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2 釋義 VerDate:11/01/2002 在本規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一方當事人”(party) 就呈請而言,指呈請人或答辯人; “司法常務官”(Registrar) 指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呈請”、“呈請書”(petition) 指選舉呈請; “呈請人”(petitioner) 就呈請而言,指提交呈請書的人; “法官”(judge) 指高等法院法官; “受禁行為”(prohibited conduct) 指— (a)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2部所指的舞弊行為;或 (b)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3部所指的非法行為; “答辯人”(respondent) 就呈請而言,指在該項呈請中被指名為答辯人的人。 “一方當事人”(party) “司法常務官”(Registrar) “呈請”、“呈請書”(petition) “呈請人”(petitioner) “法官”(judge) “受禁行為”(prohibited conduct) “答辯人”(respondent)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3 一般實務及程序 VerDate:11/01/2002 除本條例第6部及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高等法院的實務及程序(包括與文件的透露及查閱以及交付質詢書有關的規則)在情況容許下盡量適用於呈請,猶如該呈請是在高等 法院司法管轄權內的一般訴訟一樣。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4 文件的送交存檔 VerDate:11/01/2002 (1) 在就呈請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規定送交存檔的任何文件,須於高等法院登記處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 (2) 《高等法院費用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D)在經所有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就呈請而進行的法律程序。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5 呈請書的格式及內容 VerDate:11/01/2002 呈請書須符合附表所列的格式。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6 呈請書的簽署及提交 VerDate:11/01/2002 (1) 呈請書須由— (a) 呈請人(如有多於一名呈請人,則須由每名呈請人);及 (b) 根據本條例第33(2)條具署呈請書的人, 簽署。 (2) 提交的呈請書須連同其副本2份送交存檔。 (3) 司法常務官須— (a) 在呈請人提交呈請時發出收據; (b) 在呈請人提交呈請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在高等法院大樓內的一個顯眼處展示該呈請書的一份經核證真實副本;及 (c) 在呈請人提交呈請後的7天內,在憲報刊登公告,述明— (i) 一份呈請書已經提交;及 (ii) 有關的各方當事人。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7 提交呈請書的通知書 VerDate:01/07/2007 有關《立法會決議》(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呈請人須在提交呈請書後的2天內,或在原訟法庭指示的其他限期內,將提交呈請書的通知書連同呈請書的副本送達— (a) 答辯人; (b) 律政司司長; (c)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及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 (d) 選舉管理委員會。 (2) 根據第(1)款進行送達須以送達傳訊令狀的方式進行。 (3) 在根據第(1)款送達通知書後,呈請人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關於送達的誓章送交存檔。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7 提交呈請書的通知書 VerDate:11/01/2002 (1) 呈請人須在提交呈請書後的2天內,或在原訟法庭指示的其他限期內,將提交呈請書的通知書連同呈請書的副本送達— (a) 答辯人; (b) 律政司司長; (c) 政制事務局局長;及 (d) 選舉管理委員會。 (2) 根據第(1)款進行送達須以送達傳訊令狀的方式進行。 (3) 在根據第(1)款送達通知書後,呈請人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關於送達的誓章送交存檔。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8 呈請的審訊時間及地點 VerDate:01/07/2007 有關《立法會決議》(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呈請人須— (a) 在將呈請書送交存檔時; (b) 在將呈請書送交存檔後的2天內;或 (c) 在原訟法庭所指示的其他期限內, 以傳票方式向法官提出申請,要求定出就呈請進行審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2) 如呈請人沒有按照第(1)款提出申請,任何答辯人可在提出有關申請的限期屆滿後的3天內,以傳票方式向法官提出申請,要求定出就呈請進行 審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3) 如無人按照第(1)或(2)款提出申請— (a) 司法常務官須將此事宜轉交一位法官;而 (b) 該法官須應該項轉交而定出就呈請進行審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4) 在定出就呈請而進行審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後,司法常務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在高等法院大樓內的一個顯眼處展示一份顯示有關日期、 時間及地點的公告,並將該公告的副本送交— (a) 呈請人; (b) 答辯人; (c) 律政司司長; (d)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及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 (e) 選舉管理委員會。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8 呈請的審訊時間及地點 VerDate:11/01/2002 (1) 呈請人須— (a) 在將呈請書送交存檔時; (b) 在將呈請書送交存檔後的2天內;或 (c) 在原訟法庭所指示的其他期限內, 以傳票方式向法官提出申請,要求定出就呈請進行審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2) 如呈請人沒有按照第(1)款提出申請,任何答辯人可在提出有關申請的限期屆滿後的3天內,以傳票方式向法官提出申請,要求定出就呈請進行 審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3) 如無人按照第(1)或(2)款提出申請— (a) 司法常務官須將此事宜轉交一位法官;而 (b) 該法官須應該項轉交而定出就呈請進行審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4) 在定出就呈請而進行審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後,司法常務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在高等法院大樓內的一個顯眼處展示一份顯示有關日期、 時間及地點的公告,並將該公告的副本送交— (a) 呈請人; (b) 答辯人; (c) 律政司司長; (d) 政制事務局局長;及 (e) 選舉管理委員會。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9 呈請的審訊 VerDate:11/01/2002 (1) 凡有多於一宗呈請就同一項選舉提出,則原訟法庭可主動或應任何上述呈請的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命令將該等呈請— (a) 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而綜合處理;或 (b) 同時審理或一宗緊接一宗地審理。 (2) 除非原訟法庭另有指示,否則在呈請的審訊中,可於有任何證據證明有人就任何受禁行為作為候選人的代理人前,先行就該行為的指控進行查訊, 並收取與此有關的證據。 (2001年第285號法律公告)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10 有爭議的選票的清單 VerDate:01/07/2007 有關《立法會決議》(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如提交呈請書的理由或其中一個理由是:由於在選舉的點票過程中選舉主任錯誤接受或錯誤拒絕選票,導致在點票方面有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因 此被選舉主任根據本條例第28條公開宣布為當選人的人並非妥為當選,則— (2006年第211號法律公告) (a) 呈請人須將一份列明該等選票的清單送交存檔;及 (b) 答辯人可將一份列明他聲稱被選舉主任錯誤接受或錯誤拒絕的選票的清單,送交存檔。 (1A) 如提交呈請書的理由或其中一項理由是:由於在選舉的點票過程中選舉主任錯誤接受或錯誤拒絕選票,導致在點票方面有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 因此被選舉主任根據本條例第22(1AB)(c)條宣布為在選舉中不獲選出的候選人不獲選出,則呈請人須將一份列明該等選票的清單送交存檔。 (2006年第 211號法律公告) (2) 由一方當事人根據第(1)或(1A)款送交存檔的清單必須— (2006年第211號法律公告) (a) 就清單中列明的每一張選票述明其爭議的理據;及 (b) 在定出的審訊呈請日期的最少7天前送交存檔。 (3) 一方當事人在根據第(1)或(1A)款將清單送交存檔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清單的副本送達— (2006年第211號法律 公告) (a) 其他每一方當事人; (b) 律政司司長; (c)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及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 (d) 選舉管理委員會。 (4) 根據第(3)款進行送達須以送達傳訊令狀的方式進行。 (5) 根據第(3)款送達清單的副本的一方當事人,須在進行送達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關於送達的誓章送交存檔。 (6) 除非有原訟法庭的許可,並依照原訟法庭所命令的條款行事,否則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提交— (a) 針對接受或拒絕並無在根據第(1)或(1A)款提交存檔清單內述明的選票的證據;或 (2006年第211號法律公告) (b) 關乎並無在根據第(1)或(1A)款提交存檔清單內述明的爭議的證據。 (2006年第211號法律公告)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10 有爭議的選票的清單 VerDate:08/12/2006 (1) 如提交呈請書的理由或其中一個理由是:由於在選舉的點票過程中選舉主任錯誤接受或錯誤拒絕選票,導致在點票方面有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因 此被選舉主任根據本條例第28條公開宣布為當選人的人並非妥為當選,則— (2006年第211號法律公告) (a) 呈請人須將一份列明該等選票的清單送交存檔;及 (b) 答辯人可將一份列明他聲稱被選舉主任錯誤接受或錯誤拒絕的選票的清單,送交存檔。 (1A) 如提交呈請書的理由或其中一項理由是:由於在選舉的點票過程中選舉主任錯誤接受或錯誤拒絕選票,導致在點票方面有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 因此被選舉主任根據本條例第22(1AB)(c)條宣布為在選舉中不獲選出的候選人不獲選出,則呈請人須將一份列明該等選票的清單送交存檔。 (2006年第 211號法律公告) (2) 由一方當事人根據第(1)或(1A)款送交存檔的清單必須— (2006年第211號法律公告) (a) 就清單中列明的每一張選票述明其爭議的理據;及 (b) 在定出的審訊呈請日期的最少7天前送交存檔。 (3) 一方當事人在根據第(1)或(1A)款將清單送交存檔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清單的副本送達— (2006年第211號法律 公告) (a) 其他每一方當事人; (b) 律政司司長; (c) 政制事務局局長;及 (d) 選舉管理委員會。 (4) 根據第(3)款進行送達須以送達傳訊令狀的方式進行。 (5) 根據第(3)款送達清單的副本的一方當事人,須在進行送達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關於送達的誓章送交存檔。 (6) 除非有原訟法庭的許可,並依照原訟法庭所命令的條款行事,否則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提交— (a) 針對接受或拒絕並無在根據第(1)或(1A)款提交存檔清單內述明的選票的證據;或 (2006年第211號法律公告) (b) 關乎並無在根據第(1)或(1A)款提交存檔清單內述明的爭議的證據。 (2006年第211號法律公告)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10 有爭議的選票的清單 VerDate:11/01/2002 (1) 如提交呈請書的唯一或其中一個原因是:由於在選舉的點票過程中選舉主任錯誤接受或錯誤拒絕選票,導致在點票方面有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因 此被選舉主任根據本條例第28條公開宣布為當選人的人並非妥為當選,則— (a) 呈請人須將一份列明該等選票的清單送交存檔;及 (b) 答辯人可將一份列明他聲稱被選舉主任錯誤接受或錯誤拒絕的選票的清單,送交存檔。 (2) 由一方當事人根據第(1)款送交存檔的清單必須— (a) 就清單中列明的每一張選票述明其爭議的理據;及 (b) 在定出的審訊呈請日期的最少7天前送交存檔。 (3) 一方當事人在根據第(1)款將清單送交存檔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清單的副本送達— (a) 其他每一方當事人; (b) 律政司司長; (c) 政制事務局局長;及 (d) 選舉管理委員會。 (4) 根據第(3)款進行送達須以送達傳訊令狀的方式進行。 (5) 根據第(3)款送達清單的副本的一方當事人,須在進行送達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關於送達的誓章送交存檔。 (6) 除非有原訟法庭的許可,並依照原訟法庭所命令的條款行事,否則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提交— (a) 針對接受或拒絕並無在根據第(1)款提交存檔清單內述明的選票的證據;或 (b) 關乎並無在根據第(1)款提交存檔清單內述明的爭議的證據。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11 申請撤回呈請的許可 VerDate:01/07/2007 有關《立法會決議》(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要求給予撤回呈請的許可的申請,須於原訟法庭指定的日期、時間及地點,由— (a) (凡只有一名呈請人)該呈請人; (b) (凡有多於一名呈請人)所有呈請人共同, 以動議形式向原訟法庭提出。 (2) 申請人須在根據第(1)款指定的日期的最少7天前— (a) 將擬提出的動議的通知書送達— (i) 答辯人; (ii) 律政司司長; (iii)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及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 (iv) 選舉管理委員會; (b) 將擬提出的動議的副本送交存檔;及 (c) 在最少每日行銷於香港的一份中文報章和一份英文報章,刊登關於擬提出的動議的公告。 (3) 擬提出的動議的通知書須述明提出申請的理由。 (4) 原訟法庭可應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給予許可以撤回呈請。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11 申請撤回呈請的許可 VerDate:11/01/2002 (1) 要求給予撤回呈請的許可的申請,須於原訟法庭指定的日期、時間及地點,由— (a) (凡只有一名呈請人)該呈請人; (b) (凡有多於一名呈請人)所有呈請人共同, 以動議形式向原訟法庭提出。 (2) 申請人須在根據第(1)款指定的日期的最少7天前— (a) 將擬提出的動議的通知書送達— (i) 答辯人; (ii) 律政司司長; (iii) 政制事務局局長;及 (iv) 選舉管理委員會; (b) 將擬提出的動議的副本送交存檔;及 (c) 在最少每日行銷於香港的一份中文報章和一份英文報章,刊登關於擬提出的動議的公告。 (3) 擬提出的動議的通知書須述明提出申請的理由。 (4) 原訟法庭可應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給予許可以撤回呈請。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12 撤回呈請所需的證據 VerDate:11/01/2002 (1) 在原訟法庭給予撤回呈請的許可前,該呈請的各方當事人及其律師(如有的話)及所有屬有關選舉的候選人的各方當事人的選舉代理人(如有的 話)所作的誓章均須呈堂,但原訟法庭如基於特別理由認為免除任何個別人士的誓章是公正的,則可免除該人的誓章。 (2) 在每份誓章內,作出誓章的人必須— (a) 述明盡其所知悉及所信,並無就撤回呈請而— (i) 訂立屬任何性質的協議;及 (ii) 訂定任何承諾;或 (b) (如有就撤回呈請而訂立任何協議)— (i) 列明該協議;及 (ii) 令(a)段所提述的陳述受誓章的內容所規限。 (3) 呈請人及其律師(如有的話)的誓章,須進一步述明尋求撤回呈請所依據的理由。 (4) 上述誓章的副本,須在根據第11(1)條指定的聆訊日期前最少7天前,交付予律政司司長。 (5) 在就申請獲發撤回呈請的許可而進行的聆訊中— (a) 原訟法庭可聆訊律政司司長或其代表對該申請提出的反對;及 (b) 如律政司司長或其代表認為某人的證供具關鍵性,原訟法庭可收取該人經宣誓而提供的證供。 (6) 凡有多於一名律師代表呈請人或答辯人,則不論該等律師是作為另一律師的代理人或屬其他情況,所有該等律師均須作出誓章。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13 撤回呈請 VerDate:01/07/2007 有關《立法會決議》(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呈請人如獲根據第11(4)條給予的許可,可藉將撤回呈請的通知書送交存檔而撤回呈請。 (2) 呈請人在根據第(1)款將撤回呈請的通知書送交存檔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通知書的副本送達— (a) 答辯人; (b) 律政司司長; (c)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及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 (d) 選舉管理委員會。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13 撤回呈請 VerDate:11/01/2002 (1) 呈請人如獲根據第11(4)條給予的許可,可藉將撤回呈請的通知書送交存檔而撤回呈請。 (2) 呈請人在根據第(1)款將撤回呈請的通知書送交存檔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通知書的副本送達— (a) 答辯人; (b) 律政司司長; (c) 政制事務局局長;及 (d) 選舉管理委員會。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14 申請擱置或駁回呈請 VerDate:01/07/2007 有關《立法會決議》(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答辯人要求在就呈請而定出的審訊日期前擱置或駁回呈請的申請,須於原訟法庭指定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動議形式向原訟法庭提出。 (2) 答辯人須在根據第(1)款指定的日期的最少7天前— (a) 將擬提出的動議的通知書送達— (i) 呈請人; (ii) 其他答辯人; (iii) 律政司司長; (iv)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及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 (v) 選舉管理委員會;及 (b) 將擬提出的動議的副本送交存檔。 (3) 擬提出的動議的通知書須述明提出申請的理由。 (4) 原訟法庭可就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擱置或駁回(視屬何情況而定)呈請。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14 申請擱置或駁回呈請 VerDate:11/01/2002 (1) 答辯人要求在就呈請而定出的審訊日期前擱置或駁回呈請的申請,須於原訟法庭指定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動議形式向原訟法庭提出。 (2) 答辯人須在根據第(1)款指定的日期的最少7天前— (a) 將擬提出的動議的通知書送達— (i) 呈請人; (ii) 其他答辯人; (iii) 律政司司長; (iv) 政制事務局局長;及 (v) 選舉管理委員會;及 (b) 將擬提出的動議的副本送交存檔。 (3) 擬提出的動議的通知書須述明提出申請的理由。 (4) 原訟法庭可就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擱置或駁回(視屬何情況而定)呈請。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15 呈請視為已被撤回的情況 VerDate:11/01/2002 (1) 在— (a) 唯一的呈請人去世時,如呈請是由多於一名的呈請人提出,則在最後尚存的呈請人去世時; (b) 答辯人是選舉中的選出者而他未能就任為行政長官的情況下,在憲報刊登關於根據本條例第11(3)條定出的新投票日的公告時;或 (2001年第285號法律公告) (c) 答辯人為選舉中的選出者而他停任行政長官一職的情況下,在宣布行政長官職位出缺的公告根據本條例第5條在憲報刊登時, (2001年第 285號法律公告) 呈請即視為已被撤回。 (2) 如呈請在呈請人去世時根據第(1)款視為已被撤回,則— (2001年第285號法律公告) (a) 於他去世當日在該法律程序中代表他的律師;或 (b) 如他在去世當日並無律師代表,任何得悉他去世的答辯人, 須將一份說明該呈請人逝世一事的通知書送交存檔。 (3) 如呈請根據第(1)款視為已被撤回,則司法常務官須在該項撤回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在憲報刊登關於該項撤回的公告。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16 將詳情的副本送交存檔 VerDate:11/01/2002 一方當事人如按照命令或在其他情況下提供詳情,須在向要求該等詳情的另一方當事人交付該等詳情後的24小時內,將有關詳情的副本送交存檔。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17 答辯人代表律師的通知書及通知書的送達 VerDate:01/07/2007 有關《立法會決議》(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獲委任在就呈請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代表答辯人的律師,須在獲委任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 (a) 以通知書將該項委任告知呈請人;及 (b) 將該通知書的副本送交存檔。 (2) 除第7(2)條另有規定外,任何根據本規則規定須送達一方當事人的通知書,可用以下方式送達— (a) 如該方當事人有律師代表,將該通知書交付予或以郵遞方式寄給該律師;或 (b) 如該方當事人沒有律師代表— (i) 將該通知書交付予該方當事人; (ii) 將該通知書留在該方當事人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住所或以郵遞方式、記錄派遞或掛號郵遞方式,寄往該住所;或 (iii) 按照原訟法庭指示的其他方式送達。 (3) 除第7(2)條另有規定外,任何根據本規則規定須送達— (a) 律政司司長; (b)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或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 (c) 選舉管理委員會, 的通知書,可以將該通知書交付予或以郵遞方式送交律政司司長、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或選舉管理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 告)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17 答辯人代表律師的通知書及通知書的送達 VerDate:11/01/2002 (1) 獲委任在就呈請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代表答辯人的律師,須在獲委任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 (a) 以通知書將該項委任告知呈請人;及 (b) 將該通知書的副本送交存檔。 (2) 除第7(2)條另有規定外,任何根據本規則規定須送達一方當事人的通知書,可用以下方式送達— (a) 如該方當事人有律師代表,將該通知書交付予或以郵遞方式寄給該律師;或 (b) 如該方當事人沒有律師代表— (i) 將該通知書交付予該方當事人; (ii) 將該通知書留在該方當事人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住所或以郵遞方式、記錄派遞或掛號郵遞方式,寄往該住所;或 (iii) 按照原訟法庭指示的其他方式送達。 (3) 除第7(2)條另有規定外,任何根據本規則規定須送達— (a) 律政司司長; (b) 政制事務局局長;或 (c) 選舉管理委員會, 的通知書,可以將該通知書交付予或以郵遞方式送交律政司司長、政制事務局局長或選舉管理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18 證人的開支 VerDate:11/01/2002 任何人因在呈請審訊中出庭作證而招致的合理開支,如相等於假若他是任何民事法律程序的證人時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52條會獲准給予的款額,則— (a) 原訟法庭或司法常務官可發出證明書使該人獲准給予該筆開支;及 (b) 該筆開支須被視為該呈請的訟費。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19 呈請的訟費 VerDate:11/01/2002 (1) 所有關乎提出呈請及就呈請而進行的法律程序的訟費或附帶訟費,須由呈請的各方當事人依照原訟法庭裁定的方式及比例支付。 (2) 凡有任何— (a) 原訟法庭認為是因呈請人或答辯人的無理取鬧行為、無根據的指稱或無根據的反對而導致的訟費;及 (b) 原訟法庭認為是由呈請人或答辯人招致或導致的不必要費用, 原訟法庭均可命令由招致或導致該等訟費或費用的一方當事人支付,不論該方當事人總體而言在呈請的法律程序中是否勝訴。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ECT 20 原訟法庭可縮短或延展限期 VerDate:11/01/2002 儘管本規則有任何條文的規定,原訟法庭可縮短或延展任何人根據該條文而按規定作出任何作為的限期。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01/07/2007 有關《立法會決議》(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第5條] 選舉呈請書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原訟司法管轄權 關於《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 及 關於在(選舉日期)舉行的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事宜。 *1. (呈請人姓名)的呈請書述明如下— (a) 呈請人是上述選舉的候選人; (或) *1. 由(選舉委員姓名)具署的(呈請人姓名)的呈請書述明如下— (a) 呈請人是*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17條被裁定不獲有效提名的人/獲提名但不被選舉主任接納的人/根據該條例第 20(1)條喪失當選資格的人,而具署呈請書的人是選舉委員; *(b) [在無競逐選舉中]投票在上述日期進行,(候選人姓名)是選舉中的唯一獲提名候選人,在(該候選人獲宣布當選的日期),選舉主任根據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28(1)(a)條宣布(候選人姓名)當選,而選舉結果公告已根據該條例第28(1)(b)條在(選舉結果公告於憲報刊登 的日期)於憲報刊登;及 (或) *(b) [在無競逐選舉中]投票在上述日期進行,(候選人姓名)是選舉中的唯一獲提名候選人,在(選舉主任宣布在選舉中 沒有選出候選人的日期),選舉主任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22(1AB)(c)條宣布在選舉中沒有選出候選人,而投票結果公告已根據該條例第 22(1AB)(d)條在(投票結果公告於憲報刊登的日期)於憲報刊登;及 (或) *(b) [在有競逐選舉中]投票在上述日期進行,(每名候選人姓名)是上述選舉的候選人,在(該候選人獲宣布當選的日 期),選舉主任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28(2)(a)條宣布(勝出候選人姓名)當選,並在(憲報刊登選舉結果公告的日期)根據該條例第 28(2)(b)條在憲報刊登選舉結果公告;及 (c) (列出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32(1)條所述就選舉提出質疑並據此尋求濟助的理由,以及呈請人所依據的事實)。 *2. (如選舉主任在無競逐選舉中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22(1AB)(c)條宣布在該選舉中沒有選出候選人)呈請人因此 請求原訟法庭裁定(選舉中的唯一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是否妥為當選。 (或) *2. (如在選舉中有候選人被宣布為當選)呈請人因此請求原訟法庭裁定有關候選人是否妥為當選。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簽署 * 呈請人 (或) * 代表律師 具署人 選舉委員姓名 選舉委員地址 選舉委員簽署 * 本呈請書是由呈請人提交的。 (或) * 本呈請書是由呈請人的代表律師(填上律師行名稱)提交的。 送達文件地址為(填上地址)。 現建議將本呈請書的文本送達(填上答辯人姓名)、律政司司長、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及選舉管理委員會。 * 刪去不適用者。 (2006年第211號法律公告;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08/12/2006 [第5條] 選舉呈請書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原訟司法管轄權 關於《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 及 關於在(選舉日期)舉行的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事宜。 *1. (呈請人姓名)的呈請書述明如下— (a) 呈請人是上述選舉的候選人; (或) *1. 由(選舉委員姓名)具署的(呈請人姓名)的呈請書述明如下— (a) 呈請人是*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17條被裁定不獲有效提名的人/獲提名但不被選舉主任接納的人/根據該條例第 20(1)條喪失當選資格的人,而具署呈請書的人是選舉委員; *(b) [在無競逐選舉中]投票在上述日期進行,(候選人姓名)是選舉中的唯一獲提名候選人,在(該候選人獲宣布當選的日期),選舉主任根據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28(1)(a)條宣布(候選人姓名)當選,而選舉結果公告已根據該條例第28(1)(b)條在(選舉結果公告於憲報刊登 的日期)於憲報刊登;及 (或) *(b) [在無競逐選舉中]投票在上述日期進行,(候選人姓名)是選舉中的唯一獲提名候選人,在(選舉主任宣布在選舉中 沒有選出候選人的日期),選舉主任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22(1AB)(c)條宣布在選舉中沒有選出候選人,而投票結果公告已根據該條例第 22(1AB)(d)條在(投票結果公告於憲報刊登的日期)於憲報刊登;及 (或) *(b) [在有競逐選舉中]投票在上述日期進行,(每名候選人姓名)是上述選舉的候選人,在(該候選人獲宣布當選的日 期),選舉主任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28(2)(a)條宣布(勝出候選人姓名)當選,並在(憲報刊登選舉結果公告的日期)根據該條例第 28(2)(b)條在憲報刊登選舉結果公告;及 (c) (列出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32(1)條所述就選舉提出質疑並據此尋求濟助的理由,以及呈請人所依據的事實)。 *2. (如選舉主任在無競逐選舉中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22(1AB)(c)條宣布在該選舉中沒有選出候選人)呈請人因此 請求原訟法庭裁定(選舉中的唯一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是否妥為當選。 (或) *2. (如在選舉中有候選人被宣布為當選)呈請人因此請求原訟法庭裁定有關候選人是否妥為當選。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簽署 * 呈請人 (或) * 代表律師 具署人 選舉委員姓名 選舉委員地址 選舉委員簽署 * 本呈請書是由呈請人提交的。 (或) * 本呈請書是由呈請人的代表律師(填上律師行名稱)提交的。 送達文件地址為(填上地址)。 現建議將本呈請書的文本送達(填上答辯人姓名)、律政司司長、政制事務局局長及選舉管理委員會。 * 刪去不適用者。 (2006年第211號法律公告)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11/01/2002 [第5條] 選舉呈請書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原訟司法管轄權 關於《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 及 關於在(選舉日期)舉行的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事宜。 *1. (呈請人姓名)的呈請書述明如下— (a) 呈請人是上述選舉的候選人; (或) *1. 由(選舉委員姓名)具署的(呈請人姓名)的呈請書述明如下— (a) 呈請人是*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17條被裁定不獲有效提名的人/獲提名但不被選舉主任接納的人/根據該條例第 20(1)條喪失當選資格的人,而具署呈請書的人是選舉委員; *(b) 在無競逐的選舉中:(候選人姓名)是上述選舉的一名候選人,在(該候選人獲宣布當選的日期),選舉主任在公告中宣布該候選人為在有關的 選舉中的選出者,而該公告是按照《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第541章,附屬法例)第10條而刊登的;及 (或) *(b) 在有競逐的選舉中:投票在上述日期舉行,(每名候選人姓名)是上述選舉的候選人,在(該候選人獲宣布當選的日 期),選舉主任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28(a)條宣布(勝出候選人姓名)當選,並在(憲報刊登選舉結果公告的日期)根據該條例第 28(b)條在憲報刊登選舉結果公告;及 (c) (列出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32(1)條所述就選舉提出質疑並據此尋求濟助的理由,以及呈請人所依據的事實)。 *2. (如屬無競逐的選舉)呈請人因此請求原訟法庭— (a) 裁定選舉主任的決定是否錯誤;及 (b) (如原訟法庭裁定選舉主任的決定屬錯誤)裁定選舉主任在按照《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第541章,附屬法例)第10條而刊登的 公告中宣布為在有關的選舉中的選出者的候選人是否妥為選出。 (或) *2. (如屬有競逐的選舉)呈請人因此請求原訟法庭裁定在選舉結果公告中宣布為在有關的選舉中的選出者的(勝出候選人姓 名)是否妥為選出。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簽署 * 呈請人 (或) * 代表律師 具署人 選舉委員姓名 選舉委員地址 選舉委員簽署 * 本呈請書是由呈請人提交的。 (或) * 本呈請書是由呈請人的代表律師(填上律師行名稱)提交的。 送達文件地址為(填上地址)。 現建議將本呈請書的文本送達(填上答辯人姓名)、律政司司長、政制事務局局長及選舉管理委員會。 * 刪去不適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