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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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生殖科技(牌照)規例 - SECT 16

釋義及第4部的適用

第4部

針對負責人或 持牌人的 申訴

(1) 在 本部中─

 “申訴”(complaint) 指根據第17(1)條提出的 申訴;

 “申訴對象”(complaint subject) 指提出的 申訴所針對的
人;

 “委員會主席”(Committee Chairperson) 指調查委員會的 主席。

(2) 如在 與牌照有關的 申訴正在 根據本部處理時, 管理局將該牌照續期, 則該項續期─

   (a)  不影響本部的 施行; 或

   (b)  不阻止該已續期的 牌照因該項申訴而被撤銷、 更改或 吊銷。

 “申訴”(complaint)

 “申訴對象”(complaint subject)
       

 “委員會主席”(Committee Chair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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