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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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生殖科技(牌照)規例 - SECT 16
釋義及第4部的適用
第4部
針對負責人或 持牌人的 申訴
(1) 在 本部中─
“申訴”(complaint) 指根據第17(1)條提出的 申訴;
“申訴對象”(complaint subject) 指提出的 申訴所針對的
人;
“委員會主席”(Committee Chairperson) 指調查委員會的 主席。
(2) 如在 與牌照有關的 申訴正在 根據本部處理時, 管理局將該牌照續期, 則該項續期─
(a) 不影響本部的 施行; 或
(b) 不阻止該已續期的 牌照因該項申訴而被撤銷、 更改或 吊銷。
“申訴”(complaint)
“申訴對象”(complaint subject)
“委員會主席”(Committee Chair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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