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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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生殖科技(牌照)規例 - SECT 13

治療牌照的特定條件

為施行第10(4)(b)條, 就每一治療牌照指明的 特定條件如下─

   (a)  該牌照指明的 生殖科技程序, 只可提供予屬婚姻雙方的 人, 但在 以下情況下除外─

        (i)    該程序是依據代母安排而提供予代母的 ;

        (ii)   該程序是繼續提供予在 配子或 胚胎依據該程序被放置於一名女性體內當時屬(但已不再屬)婚姻雙方的 人的 ;
               或

        (iii)  該程序是為取得配子而進行的 ;

   (b)  除非已經顧及可能會經生殖科技程序而誕生的 任何孩子的 福利, 否則不得將該程序提供予任何人;

   (c)  如任何代母安排是獲該牌照授權進行─

        (i)    生殖科技程序只可在 以下情況下依據該安排而提供─ (A) 用於該程序的 配子屬婚姻雙方的 人的 配子; 及 (B)
               該段婚姻中的 妻子不能持續懷孕至產期, 且對她而言, 並沒有其他切實可行的 替代治療方案; 及

        (ii)   該安排須在 每個治療周期的 該程序完成後3個月內, 向管理局呈報;

   (d)  如性別選擇是獲該牌照授權進行─

        (i)    只有為避免本條例附表2指明的 可能損害胚胎健康的 伴性遺傳病的 目的 , 方可進行性別選擇; 及

        (ii)   每個藉生殖科技程序而達成的 性別選擇個案, 須在 有關程序進行後3個月內, 向管理局呈報;

   (e)  在 有關持牌處所進行任何涉及把植入前基因診斷與組織分型結合使用的 生殖科技程序, 須取得管理局的
        事先批准;

   (f)  為確保沒有超過3次活產個案是以任何單一捐贈人捐贈的 配子或 胚胎而促成的 目的 ,
        須與以下人士建立密切聯繫─

        (i)    儲存在 有關持牌處所的 配子或 胚胎的 捐贈人;

        (ii)   獲捐贈配子或 胚胎的 受贈人及她的 丈夫;

        (iii)  (如該捐贈人的 其他配子或 胚胎曾儲存在 另一牌照下的 持牌處所)該另一牌照所適用的 人; 及

        (iv)   (如該捐贈人曾在 任何其他處所捐贈其他配子或 胚胎)掌管該等處所的 人;

   (g)  須建立及維持一個制度, 以確保在 有關持牌處所中, 有採納及遵循恰當的 做法及程序;

   (h)  須採納恰當的 做法及程序, 以識別及記錄─

   (i)  在 有關持牌處所接受生殖科技程序的 每名個人的 身分;

        (ii)   在 每項生殖科技程序中所使用的 任何精子及卵子;

        (iii)  在 每宗個案中所使用的 任何胚胎, 以及在 進行胚胎移植時接受生殖科技程序的 病人; 及

        (iv)   在 進行低溫保存及解凍時所涉及的 任何配子或 胚胎; 及

        (i)    病人登記冊及孩子登記冊須妥善地備存及保存於持牌處所, 或 可輕易地從持牌處所取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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