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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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生殖科技(牌照)規例 - SECT 10
牌照類別
第3部
牌照類別及牌照條件
(1) 在 第(2)、 (3)、 (4)、 (5)及(6)款的 規限下, 管理局只可發給屬以下其中一種類別的 牌照─
(a) 授權作出以下作為的 夫精人工授精牌照─
(i) 把男子的 精子引進(利用性交方式除外)他妻子的 陰道或 子宮內的 程序; 及
(ii) (如對該程序屬必要及該程序所附帶)儲存用於或 擬用於該程序的 精子;
(b) 授權作出以下作為的 治療牌照─
(i) 進行一個類型或 多於一個類型的 生殖科技程序; 及
(ii) 儲存用於或 擬用於上述程序的 配子或 胚胎;
(c) 授權作出以下作為的 研究牌照─
(i) 進行一項胚胎研究項目; 及
(ii) 儲存用於或 擬用於該項研究的 配子或 胚胎;
(d) 授權儲存用於或 擬用於某生殖科技程序或 胚胎研究的 配子或 胚胎的 儲存牌照。
(2) 管理局不得在 違反本條例第19條或 根據本條例第45(1)(c)條訂立的 規例的 情況下發給牌照。
(3) 每一夫精人工授精牌照均屬在 以下條件的 規限下發給─
(a) 第11條指明的 所有一般條件;
(b) 第12條指明的 所有特定條件; 及
(c) 該牌照指明的 任何其他條件。
(4) 每一治療牌照均屬在 以下條件的 規限下發給─
(a) 第11條指明的 所有一般條件;
(b) 第13及15條指明的 所有特定條件; 及
(c) 該牌照指明的 任何其他條件。
(5) 每一研究牌照均屬在 以下條件的 規限下發給─
(a) 第11條指明的 所有一般條件;
(b) 第14條指明的 所有特定條件; 及
(c) 該牌照指明的 任何其他條件。
(6) 每一儲存牌照均屬在 以下條件的 規限下發給─
(a) 第11條指明的 所有一般條件;
(b) 第15條指明的 所有特定條件; 及
(c) 該牌照指明的 任何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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