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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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特別效果(一般)規例 - SECT 8
燃放許可證的分類
第III部
特別效果物料的 燃放
(1) 監督可按照附表1所指明的 娛樂節目種類, 將燃放許可證分為A組及B組。
(2) 監督可就A組娛樂節目或 B組娛樂節目發出燃放許可證。
(3) 監督可就一項或 一系列在 燃放許可證內指明的 地點進行的 燃放, 發出燃放許可證。
(4) 儘管有第4(4)條的 規定, 任何人持有任何下列牌照—
(a) 就A組而言—
(i) I級特別效果技師(A組)牌照;
(ii) II級特別效果技師(A組)牌照;
(iii) 特別效果技師(A組短期)牌照; 或
(b) 就B組而言—
(i) 特別效果技師(B組)牌照;
(ii) 特別效果技師(B組短期)牌照, 可協助名列相同組別的 燃放許可證的 負責人, 並使用任何超出其牌照所指明的
條款及條件或 許可運作範圍的 特別效果物料, 但使用範圍僅限於該名負責人在 就有關場合發出 的
燃放許可證的 條款及條件下獲准使用的 特別效果物料, 而且只可在 該名負責人的 督導下使用該等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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