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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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特別效果(一般)規例 - SECT 46
資料的取得
(1) 監督為取得其認為在 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能時需要的 資料, 可向任何持有根據本條例發出的 牌照或 許可證的
人送達通知, 要求該人就該通知所指明的 事項, 以該通知所指明的 格式及方式, 在 該通知所指明的
限期內向監督提交資料。
(2) 任何人沒有遵從第(1)款, 即屬犯罪, 可處第3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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