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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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特別效果(一般)規例 - SECT 43
煙火特別效果物料的包裝用品及標籤
第IX部
雜項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人不得在 香港供應、 運送或 貯存任何煙火特別效果物料,
除非該等物料已予包裝而包裹的 標記及標籤均符合—
(a) 經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決定而批准和發布並在 當其時屬有效的 《 危險物品安全空運技術指令》 ;
(b) 由國際海事組織發布而在 當其時屬有效的 《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守則》 ; 或
(c) 在 當其時屬有效的 《 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 建議書》 。
(2) 監督可在 以下情況下, 按逐個個案修改根據第(1)款所施加的 規定—
(a) 如他信納規定在 香港運送或 貯存煙火特別效果物料的 人符合該等規定是不切實可行的 ; 及
(b) 限於他信納需要就運送或 貯存的 實際情況而須對規定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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