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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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規則 - RULE 66
改正在註冊紀錄冊中的錯誤或遺漏 (本條例第57(6)條)
(1) 凡處長擬根據本條例第57(6)條(該條授權改正可歸因於處長或 註冊處的 錯誤或 遺漏)改正在 註冊紀錄冊中的 任何錯誤或
遺漏, 他須向任何他 覺得受牽涉的 人送交擬作出該項改正的 通知。
(2) 任何根據第(1)款獲送交通知的 人, 可在 該通知的 日期後的 3個月內, 提交對擬作出的 改正的 書面異議,
述明其異議的 理由。
(3) 凡任何根據第(1)款獲送交通知的 人在 第(2)款指明的 限期內提交書面異議, 處長須考慮該項異議,
如他信納該項異議有充分理據, 他須放棄 該等建議, 如他信納該項異議沒有充分理據, 則他須按建議改正註冊紀錄冊。
(4) 如在 第(2)款指明的 限期內沒有書面異議提交, 則處長可着手在 註冊紀錄冊中作出擬作出的 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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