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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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規則 - RULE 63
將可註冊交易的詳情記入註冊紀錄冊 (本條例第29及31(3)條)
(1) 須就關乎註冊商標的 可註冊交易或 關乎商標註冊申請的 可註冊交易而記入註冊紀錄冊的 詳情如下—
(a) 就轉讓商標或 申請而言—
(i) 承讓人的 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 及
(ii) 轉讓日期;
(b) 就轉讓商標或 申請中的 任何權利而言—
(i) 承讓人的 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
(ii) 轉讓日期; 及
(iii) 所轉讓的 權利的 描述;
(c) 就批予在 商標或 申請下的 特許而言—
(i) 特許持有人的 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
(ii) (凡特許屬專用特許)該項特許屬專用特許的 事實;
(iii) (凡特許屬有限制的 特許)該項限制的 描述; 及
(iv) (凡特許是就一個固定的 期間批予的 或 特許的 期限是可確定為固定期間)該項特許的 有效期;
(d) 就以商標或 其中或 其下的 任何權利或 以申請或 其中或 其下的 任何權利作為抵押而批予抵押權益而言—
(i) 承授人的 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
(ii) 權益的 性質(是固定的 還是浮動的 ); 及
(iii) 抵押的 範圍, 以及作為抵押的 商標中或 其下的 權利或 申請中或 其下的 權利;
(e) 就遺產代理人就商標或 其中或 其下的 任何權利或 就申請或 其中或 其下的 任何權利作出允許而言—
(i) 商標或 其中或 其下的 任何權利或 申請或 其中或 其下的 任何權利憑藉允許而歸屬予的 人士的 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 及
(ii) 允許的 日期; 及
(f) 就法院或 其他主管當局作出命令以轉移商標或 其中或 其下的 任何權利或 轉移申請或 其中或 其下的
任何權利而言—
(i) 承轉人的 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
(ii) 法院或 其他主管當局的 名稱;
(iii) 命令的 日期; 及
(iv) (凡轉移是就商標或 申請中的 任何權利作出的 )所轉移的 權利的 描述。
(2) 在 上述每一種情況中, 均須將作出記項的 日期記入註冊紀錄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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