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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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規則 - RULE 60

公布建議 (本條例第58(3)(b)條)

(Past version on 04/04/2003).

(1) 如根據第59條獲送交通知的 註冊商標的 擁有人沒有在 第59(2)(a)條指明的 限期內提交書面異議, 或 在 該限期屆滿前的
任何時間提交他不 打算提出異議的 書面通知, 則處長須在 該限期屆滿或 在 接到該通知 (視屬何情況而定)後, 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在 官方公報中公布修訂建議。

(2) 如擁有人在 第59(2)(a)條指明的 限期內提交書面異議, 處長須考慮該項異議。 (2006年第62號法律公告)

(3) 如處長在 考慮有關異議後, 信納該項異議(或 該項異議中的 任何部分)有充分理據, 他須—

   (a)  放棄有關建議; 或

   (b)  修訂該等建議, 並在 官方公報中公布經修訂的 建議。 (2006年第62號法律公告)

(4) 如處長在 考慮有關異議後, 信納該項異議缺乏充分理據, 他須在 官方公報中公布有關建議。 (2006年第62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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