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的效力及公布 (本條例第56條) (1) 凡就某些貨品或 服務放棄某商標的 註冊, 則就該等貨品或 服務而言, 該項放棄的 效果, 與該商標的 註冊停止就該等貨品或 服務而有效的 效果相同。 (2) 在 處長接到符合第56條的 通知當日, 放棄即告生效。 (3) 如放棄生效, 處長即須在 註冊紀錄冊中作出適當的 記項, 並須在 官方公報中公布關於該項放棄的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