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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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規則 - RULE 54

註冊商標的改動 (本條例第55條)(表格T5B及T5S)

改動

(1) 根據本條例第55條提出的 改動註冊商標的 要求, 須採用指明表格提交。

(2) 處長可隨時規定註冊商標擁有人提交提出要求的 理由及支持提出要求的 證據。

(3) 凡處長擬容許作出改動, 他須在 官方公報中公布關於改動的 公告, 該公告須載有註冊紀錄冊中的 商標經建議的
改動後的 圖示。

(4) 在 不抵觸第55條的 條文下, 凡有要求根據本條提交, 處長—

   (a)  如信納改動符合本條例第55條, 可容許作出該項改動;

   (b)  如信納改動只有部分符合本條例第55條, 可容許作出該部分的 改動; 或

   (c)  如信納改動並不符合本條例第55條, 可拒絕容許作出該項改動。

(5) 凡處長容許作出全部或 部分的 改動, 他須在 註冊紀錄冊中記入適當的 記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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