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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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規則 - RULE 54
註冊商標的改動 (本條例第55條)(表格T5B及T5S)
改動
(1) 根據本條例第55條提出的 改動註冊商標的 要求, 須採用指明表格提交。
(2) 處長可隨時規定註冊商標擁有人提交提出要求的 理由及支持提出要求的 證據。
(3) 凡處長擬容許作出改動, 他須在 官方公報中公布關於改動的 公告, 該公告須載有註冊紀錄冊中的 商標經建議的
改動後的 圖示。
(4) 在 不抵觸第55條的 條文下, 凡有要求根據本條提交, 處長—
(a) 如信納改動符合本條例第55條, 可容許作出該項改動;
(b) 如信納改動只有部分符合本條例第55條, 可容許作出該部分的 改動; 或
(c) 如信納改動並不符合本條例第55條, 可拒絕容許作出該項改動。
(5) 凡處長容許作出全部或 部分的 改動, 他須在 註冊紀錄冊中記入適當的 記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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