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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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規則 - RULE 51

申請介入許可 (表格T6)(第16號費用)

介入

(1) 任何聲稱對根據本部進行的 法律程序有利害關係的 人, 可採用指明表格提交申請要求批予介入許可, 在
申請中該人須述明其利害關係的 性質; 而處 長可拒絕批予許可, 或 按他認為合適的 條款(包括關於訟費的
承諾)批予許可。

(2) 任何根據本條申請介入許可的 人, 須向法律程序的 每一方送交該項申請的 副本。

(3) 在 處長所施加的 條款的 規限下, 任何獲批予介入許可的 人須視為有關法律程序的 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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