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的申請 (本條例第52(2)(a)條)(表格T6)(第11號費用) 第6部 撤銷註冊、 宣布註冊無效、 更改註冊或 更正註冊的 法律程序 以不予使用為理由撤銷註冊的 程序 (1) 要求基於本條例第52(2)(a)條所述理由撤銷商標註冊的 申請, 須採用指明表格提交。 (2) 申請須連同述明申請理由的 陳述以及支持該項申請的 證據一併提交。 (3) 申請人須在 提交申請的 同時, 將該項申請、 理由陳述及證據的 副本送交有關註冊商標的 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