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註冊的續期︰特殊個案 (本條例第50(1)、(3)及(7)條)(表格T8)(第9號費用) (Past version on 04/04/2003). (1) 如某商標在 生效日期或 該日期之後註冊而其註冊期將會在 其實際註冊日期(因提交有關註冊申請的 日期)前的 任何時間或 在 該註冊日期之後的 6個 月內屆滿, 則本條適用於該商標的 註冊的 續期。 (2006年第62號法律公告) (2) 商標註冊續期須按以下方式辦理︰ 在 實際註冊日期後的 6個月內, 採用指明表格提交續期要求, 並繳付續期的 適用費用。 (3) 凡處長根據本條將商標註冊續期, 他須在 官方公報中公布關於該項續期及續期日期的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