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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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歐洲共同體委員會辦事處)令 - SECT 2
釋義
在 本命令中—
“《 公約》
”(Convention) 指於1963年4月24日於維也納訂立的 《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 ;
“委員會”(Commission) 指歐洲共同體委員會;
“歐洲共同體”(European Communities) 指歐洲煤鋼共同體、
歐洲經濟共同體及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 辦事處協議》
”(Office Agreement)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委員會於1997年6月就委員會自1997年7月1日起保留歐洲共同體委員會
駐香港辦事處一事藉交換函件而達成的 協議。
“《 公約》
”(Convention)
“委員會”(Commission)
“歐洲共同體”(European
Communities)
“《 辦事處協議》
”(Office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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