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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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鐵路(西北鐵路)附例 - SECT 9
無票或持過期或不適當車票乘搭車輛
(1) 任何人(不足3歲的 人除外)如在 下述情況下乘搭或 企圖乘搭任何巴士或 西北鐵路車輛, 即視作沒有繳付車費,
並有責任向公司繳付附加費—
(a) 並無持有車票;
(b) 持有未獲得公司或 其任何人員特准而已被更改的 車票, 或 持有已損壞的 車票;
(c) 持有失效車票; 或
(d) 持有發給他人的 個人車票。
(2) 就第(1)款而言—
(a) 乘客如沒有在 車票發出後2小時內完成車票所關乎的 車程, 車票即屬過期和失效;
(b) 規管季票或 儲值車票的 有效期及特別條件, 須為車票上所印者; 但如車票上並無印明有效期及特別條件,
則為由公司或 代公司不時發出的 公布、 告 示、 一覽表或 列表所載的 有效期及特別條件;
(c) 在 任何巴士或 西北鐵路車輛上的 人, 其後如離開或 企圖離開該巴士或 西北鐵路車輛或 鐵路處所, 則在
無相反證明下, 即須推定為已在 鐵路乘搭列 車;
(d) 所有由公司或 代公司發出的 車票, 如已失效, 則在 人員的 要求下須予以交還, 而不論該車票是否有剩餘儲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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