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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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鐵路(西北鐵路)附例 - SECT 39
將人移離鐵路
第10部
強制執行及罰則
(1) 如任何人在 鐵路處所的 任何部分之內或 之上被人員合理地懷疑觸犯或 企圖觸犯本附例, 則在 該人員提出要求時,
該人須—
(a) 向該人員提供其姓名及地址及其電話號碼(如有的 話)的 真實和正確詳情, 並出示該等詳情的 證明以供查閱; 及
(b) 向該人員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2) 任何人員在 行使第(1)款賦予的 權力時, 須在 行使該等權力前出示公司發出的 授權證明。
(3) 任何人在 根據第(1)款被要求提供資料時, 不得故意提供虛假資料。
(4) 任何人員有權將他合理地懷疑已觸犯或 正企圖違犯本附例的 任何人移離鐵路處所(如有需要可使用合理武力)。
凡違犯事項是本附例所訂的 罪行, 在 不損害按照本附例施加的 任何處罰或 附加費的 原則下, 該人員有權扣留該人,
直至交由警務人員羈押以便依法處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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