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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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鐵路(西北鐵路)附例 - SECT 35

失物

第8部

失物

任何人如在 任何巴士或 西北鐵路車輛或 鐵路處所任何部分之內或 之上拾獲任何物品或 物體, 須在 切實可行的
範圍內盡快將該物品或 物體交予人員; 除人員外, 任何人不得將 遺失或 遺留在 任何巴士或 西北鐵路車輛或
鐵路處所任何部分的 財物, 移離任何巴士或 西北鐵路車輛或 鐵路處所任何部分, 但目的 為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財物交予人員 則屬例外; 而就拾獲者與公司之間而言, 拾獲的 所有物品或
物體均須當作由公司所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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