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明交通標誌、訂明道路標記及訂明管制燈號
(Past version on 30/06/2000).
[第1及2條]
(圖形均以毫米作為量度單位)
限制標誌
第1號圖形
運輸交匯處
本標誌顯示運輸交匯處的起點,顯示《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及《香港鐵路(運輸交匯處)附例》(第556章,附屬法例D)所施加的禁止和限制措施管制適用。 (2000年第13號第64條;2007年第160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2號圖形
運輸交匯處終止
本標誌顯示運輸交匯處的終點,顯示《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及《香港鐵路(運輸交匯處)附例》(第556章,附屬法例D)的有關禁止及管制開始不適用之處。 (2000年第13號第64條;2007年第160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3號圖形
的士輪候車道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以顯示在運輸交匯處內的士輪候車道的起點。
本標誌可連同第33號圖形所示的道路標記使用或單獨使用。
限制標誌
第4號圖形

的士輪候車道終止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以顯示在運輸交匯處內的士輪候車道的終點。
限制標誌
第5號圖形

的士候客處
本標誌界定運輸交匯處內的士候客處的範圍。本標誌可連同第24或25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亦可連同第26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
限制標誌
第6號圖形

禁止來往方向的一切車輛駛入
(禁區)
本標誌顯示禁止來往方向的一切車輛駛入。本標誌並不單獨使用,而一定是在第18、19、20、21、22或23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的規限下使用。
限制標誌
第7號圖形

速度限制每小時30公里
本標誌顯示在緊接本標誌後的一段道路上的速度限制為每小時30公里。
本標誌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道路兩旁;如該道路是分隔車路,則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中央分道帶上。如此豎立的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
每隔一段距離可將300毫米大小的該標誌豎立於路旁,提醒駕駛人現正生效的速度限制。
限制標誌
第8號圖形

限制區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本標誌顯示:除獲港鐵公司豁免不在本標誌所指的禁止之內的車輛及專利巴士可在指定的巴士站停車外,禁止一切其他車輛停車的限制區的開始。
可在有關路線沿途每隔一段距離使用第9及27號圖形所示的標誌,提醒駕駛人現正生效的限制。(2007年第160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9號圖形

不准停車
(限制區)
本標誌顯示除獲港鐵公司豁免不在本標誌所指的禁止之內的車輛及專利巴士於指定巴士站停車外,禁止其他車輛停車(但由於交通情況而不能駛前,則不在此限。)
本標誌可連同第26或27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本標誌重複使用時,則可採用300毫米大小的標誌。(2007年第160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誌
第10號圖形

限制區終止
本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豎立。本標誌顯示限制區的終止。
限制標誌
第11號圖形

供並非屬中型及重型貨車、巴士、電單車及單車的車輛停泊
本標誌如連同第39或40號圖形所示或兩者兼有的道路標記使用,顯示此泊車位只供並非屬中型及重型貨車、巴士、電單車及單車的車輛停泊。在一連數個泊車位的前端和末端各豎立一個標誌,即顯示本標誌適用於其間的每個泊車位。
限制標誌
第12號圖形

供貨車停泊
本標誌如連同第39或40號圖形所示或兩者兼有的道路標記使用,顯示此泊車位只供貨車停泊。在一連數個泊車位的前端和末端各豎立一個標誌,即顯示本標誌適用於其間的每個泊車位。
限制標誌
第13號圖形

供巴士停泊
本標誌如連同第39或40號圖形所示或兩者兼有的道路標記使用,顯示此泊車位僅供巴士停泊。在一連數個泊車位的前端和末端各豎立一個標誌,即顯示本標誌適用於其間的每個泊車位。
限制標誌
第14號圖形

電單車泊車位
本標誌如連同與第38號圖形所示的道路標記使用,顯示此泊車位只供電單車停泊。在一連數個泊車位的前端和末端各豎立一個標誌,即顯示本標誌適用於其間的每個泊車位。
限制標誌
第15號圖形

停泊特別車輛
本標誌如連同第39或40號圖形所示或兩者兼有的道路標記使用,顯示此泊車位僅供本標誌上所顯示的車輛停泊。
為指明任何特定類型或種類的車輛或任何特定種類的人,所用字句可作更改。
限制標誌
第16號圖形

不准泊車
本標誌顯示禁止在展示此標誌的一邊道路泊車。本標誌可連同第26或27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限制適用的方向。本標誌亦可連同第2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限制適用的時段。
限制標誌
第17號圖形

臨時不准泊車標誌
本標誌顯示在展示此標誌的一邊道路臨時禁止泊車。本標誌可不繪有箭嘴或僅繪有指向一個方向的箭嘴。
輔助字牌
第18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6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有關的許可可以是許可證、通行證或由港鐵公司或其獲授權人以任何其他形式發出的真正授權。 (2000年第13號第64條;2007年第160號法律公告)
輔助字牌
第19號圖形

本字牌可附設於第6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以顯示專利巴士不在該標誌所指的禁止之內。
輔助字牌
第20號圖形

本字牌可附設於第6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以顯示公共小巴不在該標誌所指的禁止之內。
輔助字牌
第21號圖形

本字牌可附設於第6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以顯示的士不在該標誌所指的禁止之內。
輔助字牌
第22號圖形

本字牌可附於第6號圖形所示的標誌,顯示以前往此區為目的者,則不在該標誌所指的禁止之內。
輔助字牌
第23號圖形

本字牌可附於第6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以顯示巴士及公共小巴不在該標誌所指的禁止之內。
輔助字牌
第24號圖形

本字牌可附於第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以顯示該的士候客處可供領有牌照只在新界地區作出租或載客用途的的士使用;而新界地區指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E)附表7所指明的新界的士許可地區。
輔助字牌
第25號圖形

本字牌如連同第5號圖形所示的標誌放置時,顯示的士候客處可供的士使用,但領有牌照只可在新界或大嶼山地區作出租或載客用途的士除外;而新界或大嶼山地區指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E)附表7所指明的新界或大嶼山的士許可地區。
輔助字牌
第26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3、5、6、9或16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的限制、禁止或其他有關情況適用於何方向或某段道路。
箭咀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有關的限制、禁止或其他情況適用於另一方向。
輔助字牌
第27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9或16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有關禁止適用於兩個方向。
輔助字牌
第28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2、3或4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標誌放置在該標誌所示的界綫前面的距離。
本字牌上的數字顯示距離可予變更,以適合特定地點使用。
輔助字牌
第29號圖形

時間指示牌
本字牌顯示禁止或允許泊車的時段或日期。
它可連同第16及17號圖形使用,以顯示限制泊車適用的時段或日期,或可連同第11、12、13、14或15號圖形使用,以顯示允許泊車的時段或日期。
為指明任何時段或日子或日期,所用字句可作更改。
輔助字牌
第30號圖形

本字牌可連同第11及12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顯示當本字牌連同第39號或40號圖形所示或兩者兼有的道路標記使用時,有關的泊車位只供的士使用。
“Taxi”的英文字母及“的士”的中文字可按獲准在泊車位停泊的指定類型或種類的車輛予以變更。
限制管制燈號
第31號圖形

的士行車燈訊號
本訊號指令的士司機在紅燈亮着時須在的士輪候車道前面等候或在綠燈亮着時駛向的士候客處。
本訊號可按特定地點的需要垂直放置或橫放。
限制標記
第32號圖形

道路標記
不准停車(限制區)
本標記顯示,除獲港鐵公司豁免不在本標記所指的禁止之內的車輛及專利巴士在指定的巴士站停車外,禁止其他車輛停車,但因交通情況而不能駛前,則不在此限。
本標記可連同第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或單獨使用。(2007年第160號法律公告)
限制標記
第33號圖形

道路標記
的士輪候車道
本標記顯示運輸交匯處內的的士輪候車道,黃色橫向虛綫顯示輪候車道的起點。
本標記可連同第3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或單獨使用。
本標記會經常連同在一旁或(如的士輪候車道任何一旁不設路邊石)兩旁的車道標記使用。
的士輪候車道沿途每隔一段距離,可使用本標記的中英文字而不用黃色橫向虛綫,作為重複標記。限制標記
第34號圖形

道路標記
的士出口車道
本標記顯示運輸交匯處內的的士出口車道,黃色橫向虛綫顯示出口車道的起點。
本標記會經常連同與在其一旁或(如的士出口車道任何一旁不設路邊石)兩旁的車道標記使用。
的士出口車道沿途每隔一段距離,可使用本標記的中英文字而不用黃色橫向虛綫,作為重複標記。
限制標記
第35號圖形

道路標記
的士候客位
本道路標記界定的士獲允許在車路上停定的部分的範圍。
限制標記
第36號圖形

道路標記
不准泊車
本道路標記不論是否連同第16號圖形使用,均用作顯示某段道路禁止停泊車輛。
限制標記
第37號圖形

道路標記
不准泊車
本道路標記用作顯示禁止停泊車輛在黃色影綫所示範圍。
限制標記
第38號圖形

道路標記
電單車泊車位
本道路標記用作顯示僅供電單車使用的泊車位,但須受附近有關標誌所顯示的有效條件(如有的話)所規限。
限制標記
第39號圖形

泊車位的道路標記
本道路標記用作顯示車輛的泊車位,但須受附近有關標誌所顯示的有效條件(如有的話)所規限。
限制標記
第40號圖形

泊車位的道路標記
本道路標記用作顯示車輛停泊的地方,但須受附近有關標誌所顯示的有效條件(如有的話)所規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