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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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鐵路(運輸交匯處)附例 - SECT 56
法律責任的限制
(Past version on 30/06/2000).
在 不抵觸第57條的 情況下, 港鐵公司無須就下列事項負責, 亦無須就下列事項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007年第160號法律公告)
(a) 對正進入或 正處於運輸交匯處任何部分或 在 停車場或 泊車位內的 車輛造成任何損害, 或
對根據第32條車輪正被上鎖或 根據第33條已從停車場或 運輸交匯處移走的 車輛造成的 任何損害; 或
(b) 就車輛或 車輛之內的 東西或 附於、 載上或 載入車輛的 東西的 損失或 損害而提出的 任何申索,
但港鐵公司須已就有關的 運輸交匯處或 在 港鐵公司移走上述車輛一事上運用合理的 謹慎。
(2007年第160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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