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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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鐵路(運輸交匯處)附例 - SECT 38
登記車主的法律責任
(Past version on 30/06/2000).
(1) 須就第37條所指的 定額罰款負上法律責任的 人, 為有關汽車於違例事項發生時的 登記車主及觸犯該違例事項的
車輛司機。
(2) 在 追討定額罰款的 任何法律程序中─
(a) 登記車主如證明在 該違例事項發生時, 有關汽車已在 沒有其同意下被並非其所僱用的 司機的 人取去和駕走, 或
已被盜去, 即為好的 免責辯護;
(b) 除第(1)款另有規定外, 以下情況不能作為免責辯護─
(i) 違例事項是在 登記車主不知情或 在 沒有登記車主同意下所犯的 ; 或
(ii) 在 違例事項發生時, 有關汽車並非由登記車主本人駕駛或 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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