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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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鐵路(運輸交匯處)附例 - SECT 31
檢查和扣留的權力
(Past version on 30/06/2000).
(1) 如獲授權人有理由懷疑某車輛或 該車輛的 車主或 司機運載《 危險品條例》 (第295章)所提述的 危險品,
獲授權人可進入、 檢查和搜索該車輛及 車內或 車上的 任何物品。
(2) 每名獲授權人有權扣留任何他有合理理由懷疑曾犯了本附例的 罪行的 人, 或
扣留任何他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犯了本附例的 罪行的 車輛(如有需要, 可使用合理武力達此目的 ), 直至該人或
該車輛或 兩者可交付警務人員羈押或 保管, 以按照法律處置為止; 上述的 扣留對按照本附例所施加的 任何費用、
收費或 車輛的 移走 或 鎖押並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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