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 第556B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引稱
2. 釋義
3. 允許進入
3A. 特准過路處及過路條件
4. 侵入
4A. 不得將車輛、動物等帶過鐵路處所
4B. 僭建物
5. 損壞鐵路處所、列車、機械裝置以及設備
6. 污物等不得放置在鐵路處所
7. 垃圾等不得拋在或拋出鐵路處所
8. 不恰當使用緊急設備
9. 不當進入或離開列車
10. 車票*
11. 車費
12. 車票並不包含保證或對法律責任的承擔
12A. 等級載位不足
13. 遵從車票發出條件
14. 禁止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14A. 沒有繳付車費等
15. 車票遺失、損壞或過期而乘搭列車
16. 乘客應查看車票及找回的錢
17. 交出車票
18. 車票損壞等
19. (由199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廢除)
20. 退換車票
21. 遵從告示
22. 不得將腳放在座位上
23. 禁止吸煙
23A. 火災危險
24. 禁止吐痰等
25. 乘客不得造成滋擾
26. 禁止演奏樂器等
26A. 開着收音機、卡式機等
27. 禁止攜帶某些行李等和禁止飲食
28. 鐵路處所禁止動物進入
28A. 不恰當操作設備等
28B. 禁止攀爬欄障或旋轉柵閘
28C. 經由不恰當途徑進出以及排隊
28D. 經由不恰當途徑進入列車或超載
28E. 進入限制區
28F. 神智不清
28G. 衣着不恰當
28H. 粗言穢語
28I. 危及鐵路運作的飛行物體
29. 招攬搬運行李和索取施捨等
30. 禁止販賣
31. 禁止遊蕩
32. 禁止張貼招貼等
32A. 未經特准展示資料以作廣告等用途
33. 不得將汽車留在鐵路處所內
34. 處理留在鐵路處所的車輛
35. 車輛駕駛人須遵從交通標誌等
36. 危險駕駛
37. 鐵路處所某些部分禁止車輛進入
38. 火器
39. 危險品
39A. 運載行李的條件
39B. 招攬搬運行李
39C. 接受貨物的條件
39D. 招攬搬運貨物
40. 失物
41. 處置失物
41A. 釋義
41B. 有關過境限制區的憲報公告
41C. 過境限制區的劃定
41D. 顯示過境限制區位置的圖則
41E. 禁止無許可證的人處於過境限制區
41F. 發出各類許可證的條件
41G. 拒絕發出許可證的權力
41H. 許可證的取消
41I. 取消許可證的通知
41J. 僱員交回許可證
41K. 僱主交回許可證
41L. 僱主發出的通知
41M. 許可證持有人終止受僱
41N. 獲豁免的人
41O. 豁免條件
41P. 遺失許可證
41Q. 由僱主報失許可證
41R. 拾獲許可證的人
41S. 補發許可證
41T. 政府人員的豁免
41U. 豁免其他類別人士的權力
41V. 費用
42. 將人移離鐵路處所
43. 罪行及罰則
44. 港鐵公司權利的保留條款*
44A. 特別及一般留置權
45. 職員的法律責任
46. 以香港法例為管限法律
SCHEDULE 1
SCHEDUL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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