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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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規例 - SCHEDULE 1
負責人在知識及經驗方面的最低要求
[第3及5條]
1. 根據本條例第114(2)(b)條獲提名的負責人—
(a) 須—
(i) 持有由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發的中醫藥學士學位;或
(ii) 具有中藥組認為是相等於第(i)節所述的資格的任何資格,
並有6個月在香港配發中藥材的實際經驗;
(b) 須—
(i) 持有由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發的中藥文憑;
(ii) 持有由職業訓練局頒發的中藥文憑;或
(iii) 具有中藥組認為是相等於第(i)或(ii)節所述的資格的任何資格,
並有1年在香港配發中藥材的實際經驗;
(c) 如是一名註冊或表列中醫,則須有6個月在香港配發中藥材的實際經驗;
(d) 如是一名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註冊的藥劑師,則須—
(i) 持有由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發的中藥深造證書;或
(ii) 具有中藥組認為是相等於第(i)節所述的資格的任何資格,
並有1年在香港配發中藥材的實際經驗;
(e) 須—
(i) 持有由香港任何一所大學在他完成為期120小時的課程後頒發的中藥證書;
(ii) 持有由職業訓練局在他完成為期120小時的課程後頒發的中藥證書;或
(iii) 具有中藥組認為是相等於第(i)或(ii)節所述的資格的任何資格,
並有3年在香港配發中藥材的實際經驗;或
(f) 須有5年在香港配發中藥材的實際經驗。
2. 根據本條例第132(1)(b)條獲提名的負責人—
(a) 須—
(i) 持有由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發的中醫藥學士學位;或
(ii) 具有中藥組認為是相等於第(i)節所述的資格的任何資格,
並有6個月在香港製造中成藥的實際經驗;
(b) 須—
(i) 持有由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發的中藥文憑;
(ii) 持有由職業訓練局頒發的中藥文憑;或
(iii) 具有中藥組認為是相等於第(i)或(ii)節所述的資格的任何資格,
並有1年在香港製造中成藥的實際經驗;
(c) 如是一名註冊中醫或表列中醫,則須有6個月在香港製造中成藥的實際經驗;
(d) 如是一名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註冊的藥劑師,則須—
(i) 持有由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發的中藥深造證書;或
(ii) 具有中藥組認為是相等於第(i)節所述的資格的任何資格,
並有6個月在香港製造中成藥的實際經驗;
(e) 須—
(i) 持有由香港任何一所大學在他完成為期120小時的課程後頒發的中藥證書;
(ii) 持有由職業訓練局在他完成為期120小時的課程後頒發的中藥證書;或
(iii) 具有中藥組認為是相等於第(i)或(ii)節所述的資格的任何資格,
並有3年在香港製造中成藥的實際經驗;或
(f) 須有5年在香港製造中成藥的實際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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