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根據本條例第115條提出的申請的領牌規定
就本條例第115(3)條而言, 以下是關於中藥材批發商牌照申請的 訂明領牌規定—
(a) 該申請所關乎的 處所符合衞生;
(b) 該處所內—
(i) 留有足夠空間; 及
(ii) 備有足夠和適當的 設施, 以貯存中藥材;
(c) 在 有任何附表1藥材會與任何附表2藥材或 慣常獲華人作藥用的 源於植物、 動物或 礦物的 物料貯存在
同一處所內的 情況下, 已作出安排使該附表 1藥材與該附表2藥材或 該物料能有效地分開貯存; 及
(d) 該處所在 所有其他方面均適合進行中藥材批發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