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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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規例 - SECT 28
關於說明書的規定
尚未實施 第9部
關於說明書的 規定
(1) 就本條例第144條而言, 任何人不得在 香港銷售或 為在 香港銷售而管有任何並沒有附有符合以下規定的 說明書的
中成藥—
(a) 說明書包括第(2)款列明的 詳情; 及
(b) 說明書載列的 詳情是清楚及明確地列明, 並且沒有在 任何方面模糊或 經塗改。
(2) 在 香港銷售的 中成藥的 說明書須載有以下詳情(至少以中文載列)—
(a) 該成藥的 名稱;
(b) (i) (如該成藥是由少於3種有效成分組成的 )每一種有效成分的 名稱及其份量; 或
(ii) (如該成藥是由3種或 多於3種有效成分組成的 )超過半數的 有效成分種類的 名稱及其各別份量;
(c) 該成藥的 註冊證明書上指明的 該證明書的 持有人的 姓名或 名稱或 生產該成藥的 製造商的 姓名或 名稱;
(d) 該成藥的 用量及使用方法;
(e) 該成藥的 功能或 藥理作用;
(f) 該成藥的 主治用途(如有的 話);
(g) 該成藥的 禁忌(如有的 話);
(h) 該成藥的 副作用(如有的 話);
(i) 該成藥的 毒性作用(如有的 話);
(j) 使用該成藥時須採取的 預防措施(如有的 話);
(k) 該成藥的 貯存指示; 及
(l) 該成藥的 包裝規格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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