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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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規例 - SECT 2

釋義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中間產品”(intermediate product) 指在 中成藥的 製造過程中產生, 並會用於該成藥的
進一步調配或 生產程序的 物質或 合成物;

 “失效日期”(expiry date) 就任何中成藥而言, 指由生產該成藥的
製造商所訂定該成藥的 失效日期, 該日期為其後即不應施用該成藥者;

 “包裝物料”(packing material) 就任何中成藥而言,
指用以包裝或 再包裝該成藥的 物料;

 “成分”(ingredient) 就任何中成藥而言, 指—

   (a)  其有效成分; 或

   (b)  其賦形劑;

 “批次編號”(batch number) 指用以識別以下事項的 一系列的 數字、 英文字母或 其他符號, 或 由數字、
        英文字母及其他符號組成的 組合的 系列—

   (a)  (就供應予中藥材批發商的 中藥材而言)該批發商何時獲供應該藥材及向該批發商供應該藥材的 人; 或

   (b)  (就中成藥而言) 該成藥何時生產及該成藥的 生產者;

 “附表1藥材”(Schedule 1 medicine) 指本條例附表1指明的
        中藥材;

 “附表2藥材”(Schedule 2 medicine) 指本條例附表2指明的 中藥材;

 “負責人”(responsible person)—

   (a)  就中藥材的 配發而言, 指—

        (i)    根據本條例第114(2)(b)條在 零售商牌照的 申請中獲提名負責監管配發的 人或 其副手; 或

        (ii)   已根據本條例第145(2)條通知中藥組的 負責監管配發的 人或 其副手;

   (b)  就中成藥的 製造而言, 指—

        (i)    根據本條例第132(1)(b)條在 製造商牌照的 申請中獲提名負責監管製造的 人或 其副手; 或

        (ii)   已根據本條例第145(2)條通知中藥組的 負責監管製造的 人或 其副手;

 “製造程序”(manufacturing process)
               就任何中成藥而言, 指該成藥的 調配、 生產、 包裝或 再包裝程序;

 “賦形劑”(excipient)
               就任何中成藥而言, 指在 或 擬在 該成藥的 調配或 生產中所使用但並非該成藥的 有效成分的 物質或
               合成物;

 “職業訓練局”(Vocational Training Council) 指根據《 職業訓練局條例》 (第1130章)第4條設立的
               職業訓練局。

 “中間產品”(intermediate product)

 “失效日期”(expiry date)

 “包裝物料”(packing material)
              

 “成分”(ingredient)

 “批次編號”(batch number)

 “附表1藥材”(Schedule 1 medicine)

 “附表2藥材”(Schedule 2 medicine)
              

 “負責人”(responsible person)

 “製造程序”(manufacturing process)

 “賦形劑”(excipient)

 “職業訓練局”(Vocational
               Training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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