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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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規例 - SECT 2
釋義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中間產品”(intermediate product) 指在 中成藥的 製造過程中產生, 並會用於該成藥的
進一步調配或 生產程序的 物質或 合成物;
“失效日期”(expiry date) 就任何中成藥而言, 指由生產該成藥的
製造商所訂定該成藥的 失效日期, 該日期為其後即不應施用該成藥者;
“包裝物料”(packing material) 就任何中成藥而言,
指用以包裝或 再包裝該成藥的 物料;
“成分”(ingredient) 就任何中成藥而言, 指—
(a) 其有效成分; 或
(b) 其賦形劑;
“批次編號”(batch number) 指用以識別以下事項的 一系列的 數字、 英文字母或 其他符號, 或 由數字、
英文字母及其他符號組成的 組合的 系列—
(a) (就供應予中藥材批發商的 中藥材而言)該批發商何時獲供應該藥材及向該批發商供應該藥材的 人; 或
(b) (就中成藥而言) 該成藥何時生產及該成藥的 生產者;
“附表1藥材”(Schedule 1 medicine) 指本條例附表1指明的
中藥材;
“附表2藥材”(Schedule 2 medicine) 指本條例附表2指明的 中藥材;
“負責人”(responsible person)—
(a) 就中藥材的 配發而言, 指—
(i) 根據本條例第114(2)(b)條在 零售商牌照的 申請中獲提名負責監管配發的 人或 其副手; 或
(ii) 已根據本條例第145(2)條通知中藥組的 負責監管配發的 人或 其副手;
(b) 就中成藥的 製造而言, 指—
(i) 根據本條例第132(1)(b)條在 製造商牌照的 申請中獲提名負責監管製造的 人或 其副手; 或
(ii) 已根據本條例第145(2)條通知中藥組的 負責監管製造的 人或 其副手;
“製造程序”(manufacturing process)
就任何中成藥而言, 指該成藥的 調配、 生產、 包裝或 再包裝程序;
“賦形劑”(excipient)
就任何中成藥而言, 指在 或 擬在 該成藥的 調配或 生產中所使用但並非該成藥的 有效成分的 物質或
合成物;
“職業訓練局”(Vocational Training Council) 指根據《 職業訓練局條例》 (第1130章)第4條設立的
職業訓練局。
“中間產品”(intermediate product)
“失效日期”(expiry date)
“包裝物料”(packing material)
“成分”(ingredient)
“批次編號”(batch number)
“附表1藥材”(Schedule 1 medicine)
“附表2藥材”(Schedule 2 medicine)
“負責人”(responsible person)
“製造程序”(manufacturing process)
“賦形劑”(excipient)
“職業訓練局”(Vocational
Training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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