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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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6
小組對申訴等的考慮
(1) 小組為考慮申訴或 告發而舉行的 會議, 須以非公開形式進行。
(2) 在 小組舉行會議考慮某申訴或 告發前的 一段合理期間內, 小組秘書須向所有考慮該項申訴或 告發的 小組成員,
提供他已接獲的 關於該申訴或 告發的 所有文件的 副本。
(3) 小組可將其對申訴或 告發的 考慮或 決定, 全部或 部分延遲至其認為適當的 日期才作出, 如認為適當,
也可不時將會議押後。
(4) 如小組認為任何已根據第5(2)條通知被告人的 事項或 指稱應予修訂, 則小組可指示小組秘書—
(a) 作出修訂;
(b) 將該項修訂知會被告人; 及
(c) 邀請被告人呈交任何進一步的 解釋。
(5) 小組在 根據第(6)款就轉介其正在 考慮的 個案作出決定之前, 可就該個案以及就被告人的 書面解釋,
安排作出其認為合宜的 進一步調查, 或 安排 被告人作出小組認為合宜的 進一步澄清, 小組並可尋求其認為合宜的
其他意見或 協助。
(6) 小組在 顧及被告人所呈交的 任何書面解釋及所有在 小組席前的 材料後, 須考慮該宗個案, 並在
不抵觸第(4)及(5)款的 規定下—
(a) 如小組的 意見是—
(i) 所指稱的 身為註冊中醫的 被告人被定罪或 被裁斷在 專業上有失當行為, 即使屬實,
也不影響他以註冊中醫身分執業;
(ii) 有關的 申訴或 告發屬瑣屑無聊或 毫無理據;
(iii) 被告人已不再是註冊中醫;
(iv) 有關的 申訴或 告發以前曾獲小組考慮並已處理, 而現在 並無新的 資料提供, 則須通知被告人及申訴人,
表示小組決定不根據本條例第98(1)條將個案轉介中醫組; 或
(b) 可藉書面通知, 將該宗個案根據本條例第98(1)條轉介中醫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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