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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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5
將個案轉介小組
(1) 小組主席如認為—
(a) 已獲得一切使小組能夠考慮該項申訴或 告發所需的 進一步澄清、 證據及法定聲明; 或
(b) 要獲取進一步的 澄清、 證據或 法定聲明, 並不切實可行, 並且—
(i) 覺得該項申訴或 告發可能會在 倘若根據本條例第48條於成員間傳閱文件後,
由小組議決作出第6(6)(a)條所提述的 決定而解決, 則他須安 排如此傳閱文件; 或
(ii) 認為就該個案而言, 安排如此傳閱文件是不適宜的 , 或 作出第(i)段所述的 決議是相當不可能的 ,
則小組主席須訂定由小組考慮該項申訴或 告 發的 日期。
(2) 小組主席根據第(1)款訂定日期後, 他須安排以書面—
(a) 在 訂定的 日期之前1個月或 更早的 時間通知被告人, 指出任何可能會構成根據本條例第98條進行的 研訊的 標的
之事項或 指稱; 及
(b) 通知被告人小組開會考慮有關申訴或 告發的 日期。
(3) 根據第(2)款作出的 通知須附有—
(a) 一份有關的 申訴或 告發的 副本;
(b) 根據第4(1)條提供的 法定聲明的 副本; 及
(c) 一項邀請, 要求被告人就其行為或 就該項申訴或 告發中所指稱或 顯示的 事項向小組呈交書面解釋。
(4) 小組主席如認為就個案的 特定情況而言, 第(3)(a)或 (b)款所提述的 文件所載的 任何人的
任何個人資料不應向被告人披露, 可安排先對該 等文件的 副本作出所需刪改或 其他編輯方面的 更改後,
始將之提供予被告人, 以免該等個人資料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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