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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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20

在紀律制裁命令作出前的陳詞

(1) 在 中醫組決定是否根據本條例第98條就被告人作出任何命令的 中醫組會議上, 中醫組秘書或
其他向中醫組提出有關個案的 人, 可將曾根據本條例 第98條針對同一被告人作出紀律制裁命令的 以前某次中醫組會議的
紀錄, 向中醫組出示。

(2) 在 中醫組決定應作出甚麼命令(如有的 話)之前, 中醫組主席須詢問被告人是否意欲向中醫組陳詞, 而被告人或
其法律代表可就中醫組應否根據本 條例第98條作出命令及若然則應作出甚麼命令的 問題, 向中醫組作出陳詞,
並可就引致有關的 控罪的 情況、 被告人的 品格及經歷, 以及引致根據第(1)款向中醫組出示 的 紀錄所關乎的
以前就該被告人作出的 命令的 情況, 援引證據。

(3) 中醫組須繼而考慮並決定應作出甚麼命令(如有的 話), 而中醫組主席須按中醫組所批准的 內容公布中醫組的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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