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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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14
以法律論點提出反對
(1) 在 研訊通知書宣讀後, 被告人或 其法律代表可提出法律論點反對任何控罪; 而另一方可在 該項反對提出後,
就該項反對作出答覆, 而被告人或 其法 律代表可就該項答覆作回應。
(2) 中醫組如接納反對, 則只可考慮有關的 控罪按獲接納的 反對而予以變更後的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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