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12
研訊程序的紀錄
(1) 中醫組可指示中醫組秘書安排將研訊程序記錄在 紀錄帶上或 作電子紀錄, 並可安排將紀錄帶或 電子紀錄所錄內容,
逐字逐句轉換成文字紀錄。
(2) 如研訊程序或 其任何部分的 逐字逐句文字紀錄已擬備, 則中醫組主席在 研訊程序的
任何一方向其提出申請並繳付適當的 訂明費用後, 須向該方提供 該紀錄的 副本或 所要求的 部分的 副本。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