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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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12

研訊程序的紀錄

(1) 中醫組可指示中醫組秘書安排將研訊程序記錄在 紀錄帶上或 作電子紀錄, 並可安排將紀錄帶或 電子紀錄所錄內容,
逐字逐句轉換成文字紀錄。

(2) 如研訊程序或 其任何部分的 逐字逐句文字紀錄已擬備, 則中醫組主席在 研訊程序的
任何一方向其提出申請並繳付適當的 訂明費用後, 須向該方提供 該紀錄的 副本或 所要求的 部分的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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