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紀律)規例 - 第549D章 中醫(紀律)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16/08/2000 (第549章第161(5)條) [2000年8月16日] 2000年第253號法律公告 (本為2000年第155號法律公告) 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1 (已失時效而略去) VerDate:16/08/2000 第I部 導言 (已失時效而略去) 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2 釋義 VerDate:16/08/2000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小組”(Committee) 指根據本條例第25(1)(a)(iii)條設立的紀律小組; “小組主席”(Committee chairman) 指本條例第28(a)條所述的紀律小組的主席; “小組秘書”(Committee secretary) 指紀律小組的秘書; “中醫組”(Board) 指本條例第12(a)條設立的中醫組; “中醫組主席”(Board chairman) 指本條例第13(a)條所述的中醫組的主席; “中醫組秘書”(Board secretary) 指根據本條例第23(2)條委任的秘書; “申訴人”(complainant) 指作出第3條所述的申訴的人,而凡文意許可,也包括告發人; “法律代表”(legal representative) 指在根據本規例進行的研訊中— (a) 代表中醫組秘書的持有有效執業證書的律師或大律師或《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所指的律政人員;或 (b) 代表被告人或申訴人的持有有效執業證書的律師或大律師; “被告人”(defendant),就某項申訴或告發而言,指遭申訴或告發的註冊中醫,並包括在被人申訴或告發後已不再是註冊中醫的人。 “小組”(Committee) “小組主席”(Committee chairman) “小組秘書”(Committee secretary) “中醫組”(Board) “中醫組主席”(Board chairman) “中醫組秘書”(Board secretary) “申訴人”(complainant) “法律代表”(legal representative) “被告人”(defendant) 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3 申訴或告發的接獲與呈交 VerDate:16/08/2000 第II部 中醫組進行紀律研訊的準備程序 小組如接獲一項申訴或告發,指稱或顯示某註冊中醫有任何行為,是中醫組可根據本條例予以研訊的,則小組須按照本規例所訂程序予以處理。 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4 申訴或告發的澄清與支持 VerDate:16/08/2000 (1) 小組主席可— (a) 要求申訴人以書面具體列出各項指稱及其根據; (b) 要求申訴人就申訴或告發作出澄清或提供證據; (c) 指示小組秘書就與申訴或告發有關的證據問題尋求法律意見,或就該證據問題向任何有關當局尋求所需的協助或意見; (d) 要求申訴或告發所指稱的任何事項,須有一項或多於一項法定聲明支持,但如申訴或告發是由公職人員在執行職責時以書面作出的則除外。 (2) 第(1)款所提述的法定聲明必須— (a) 述明聲明人的姓名、地址和香港身分證號碼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的詳情;及 (b) 述明盡聲明人所知的所有關於申訴或告發的事實,如該等事實並非他本身所知悉者,則述明他所得資料的來源及其相信該等事實屬真實的理由。 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5 將個案轉介小組 VerDate:16/08/2000 (1) 小組主席如認為— (a) 已獲得一切使小組能夠考慮該項申訴或告發所需的進一步澄清、證據及法定聲明;或 (b) 要獲取進一步的澄清、證據或法定聲明,並不切實可行, 並且— (i) 覺得該項申訴或告發可能會在倘若根據本條例第48條於成員間傳閱文件後,由小組議決作出第6(6)(a)條所提述的決定而解決,則他須安 排如此傳閱文件;或 (ii) 認為就該個案而言,安排如此傳閱文件是不適宜的,或作出第(i)段所述的決議是相當不可能的,則小組主席須訂定由小組考慮該項申訴或告 發的日期。 (2) 小組主席根據第(1)款訂定日期後,他須安排以書面— (a) 在訂定的日期之前1個月或更早的時間通知被告人,指出任何可能會構成根據本條例第98條進行的研訊的標的之事項或指稱;及 (b) 通知被告人小組開會考慮有關申訴或告發的日期。 (3) 根據第(2)款作出的通知須附有— (a) 一份有關的申訴或告發的副本; (b) 根據第4(1)條提供的法定聲明的副本;及 (c) 一項邀請,要求被告人就其行為或就該項申訴或告發中所指稱或顯示的事項向小組呈交書面解釋。 (4) 小組主席如認為就個案的特定情況而言,第(3)(a)或(b)款所提述的文件所載的任何人的任何個人資料不應向被告人披露,可安排先對該 等文件的副本作出所需刪改或其他編輯方面的更改後,始將之提供予被告人,以免該等個人資料被披露。 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6 小組對申訴等的考慮 VerDate:16/08/2000 (1) 小組為考慮申訴或告發而舉行的會議,須以非公開形式進行。 (2) 在小組舉行會議考慮某申訴或告發前的一段合理期間內,小組秘書須向所有考慮該項申訴或告發的小組成員,提供他已接獲的關於該申訴或告發的 所有文件的副本。 (3) 小組可將其對申訴或告發的考慮或決定,全部或部分延遲至其認為適當的日期才作出,如認為適當,也可不時將會議押後。 (4) 如小組認為任何已根據第5(2)條通知被告人的事項或指稱應予修訂,則小組可指示小組秘書— (a) 作出修訂; (b) 將該項修訂知會被告人;及 (c) 邀請被告人呈交任何進一步的解釋。 (5) 小組在根據第(6)款就轉介其正在考慮的個案作出決定之前,可就該個案以及就被告人的書面解釋,安排作出其認為合宜的進一步調查,或安排 被告人作出小組認為合宜的進一步澄清,小組並可尋求其認為合宜的其他意見或協助。 (6) 小組在顧及被告人所呈交的任何書面解釋及所有在小組席前的材料後,須考慮該宗個案,並在不抵觸第(4)及(5)款的規定下— (a) 如小組的意見是— (i) 所指稱的身為註冊中醫的被告人被定罪或被裁斷在專業上有失當行為,即使屬實,也不影響他以註冊中醫身分執業; (ii) 有關的申訴或告發屬瑣屑無聊或毫無理據; (iii) 被告人已不再是註冊中醫; (iv) 有關的申訴或告發以前曾獲小組考慮並已處理,而現在並無新的資料提供, 則須通知被告人及申訴人,表示小組決定不根據本條例第98(1)條將個案轉介中醫組;或 (b) 可藉書面通知,將該宗個案根據本條例第98(1)條轉介中醫組。 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7 將個案轉介中醫組研訊 VerDate:16/08/2000 (1) 小組主席須將第6(6)(b)條所述的書面通知送交中醫組主席,並指明經小組判斷為須予轉介以進行研訊的事項。 (2) 中醫組在接獲根據第(1)款送交的通知後,如決定— (a) 應進行研訊,則中醫組主席須訂定研訊日期;或 (b) 不應進行研訊,則中醫組秘書須將決定通知小組秘書,而小組秘書須據此通知被告人及申訴人。 (3) 除非中醫組指示給予一段被告人以書面同意的較短的通知期,否則中醫組秘書須於接獲根據第(1)款送交的通知後的兩個月內但在所定研訊日期 之前1個月或更早的時間,將研訊通知書連同本規例一份送達被告人,並須將該所訂定的研訊日期通知申訴人。 (4) 根據第(3)款送達的研訊通知書,必須— (a) 以控罪形式指明將予研訊的事項;及 (b) 述明研訊日期、時間及地點。 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8 控罪的合併以及研訊通知書的修訂 VerDate:16/08/2000 (1) 中醫組秘書如接獲進一步申訴或告發,而他認為該申訴或告發與正在中醫組席前研訊的申訴或告發性質相似而且是針對同一被告人的,則須在切實 可行範圍內盡快將之轉介小組。 (2) 如小組建議對針對同一被告人的任何進一步申訴或告發進行研訊,則中醫組可指示— (a) 將就該申訴或告發或其任何部分而進行的研訊,歸入針對有關的被告人的同一研訊一併進行;如中醫組作出此項指示,則關於該申訴或告發的證 據,可在該研訊中提出;及 (b) 對研訊通知書作出相應修訂,並在該項指示所指明的限期內將之送達該被告人。 (3) 在任何研訊開始前以及在研訊過程中,中醫組主席如覺得研訊通知書欠妥,可發出其認為需要的指示以修訂研訊通知書,就欠妥之處作出補救,但 如在顧及個案的是非曲直後,中醫組主席認為作出所需的修訂對被告人是不公平的,則屬例外。 (4) 在研訊通知書經根據第(3)款修訂後,中醫組秘書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項修訂通知被告人及申訴人。 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9 另一方可取得的文件 VerDate:16/08/2000 (1) 研訊的任何一方,須在研訊日期前10天或更早的時間,或在雙方議定的較後日期前,向另一方提供他擬在研訊的聆訊中倚據的所有文件的副本。 (2) 如第(1)款所述的任何文件未有按照該款的規定提供,則中醫組可將研訊押後。 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10 要求交出材料等的通知 VerDate:16/08/2000 中醫組主席可在研訊進行聆訊前,應研訊任何一方的申請,隨時命令另一方交出任何與控罪有關且據稱是由該另一方管有的材料、紀錄(不論屬何形式)或文件;如該另一 方沒有交出該材料、紀錄或文件,則提出申請的一方可在中醫組主席的批准下,藉任何其他方法證明有該材料、紀錄或文件,或證明其內容。 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11 研訊的押後 VerDate:16/08/2000 第III部 中醫組進行紀律研訊的程序 (1) 中醫組主席可將任何研訊押後至其認為適當的日期。 (2) 中醫組秘書在中醫組主席指示下,須將押後研訊一事通知有關的被告人及申訴人。 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12 研訊程序的紀錄 VerDate:16/08/2000 (1) 中醫組可指示中醫組秘書安排將研訊程序記錄在紀錄帶上或作電子紀錄,並可安排將紀錄帶或電子紀錄所錄內容,逐字逐句轉換成文字紀錄。 (2) 如研訊程序或其任何部分的逐字逐句文字紀錄已擬備,則中醫組主席在研訊程序的任何一方向其提出申請並繳付適當的訂明費用後,須向該方提供 該紀錄的副本或所要求的部分的副本。 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13 研訊的開始 VerDate:16/08/2000 (1) 研訊開始時,中醫組秘書須向中醫組宣讀研訊通知書。 (2) 如在研訊開始時,有關的被告人既沒有出席,亦沒有法律代表代其出席,則中醫組秘書須向中醫組提供中醫組所要求的證據,以證明研訊通知書已 送達該被告人,中醫組一經信納該證據,則即使該被告人缺席,該項研訊仍可繼續進行至完結為止。 (3) 如有關的被告人有出席研訊,則中醫組主席須在研訊通知書宣讀後,隨即告知該被告人他有盤問證人、提出證據和為自己召喚證人的權利。 (4) 任何研訊在根據本條開始後,即使有關的被告人缺席,仍可繼續進行至完結為止。 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14 以法律論點提出反對 VerDate:16/08/2000 (1) 在研訊通知書宣讀後,被告人或其法律代表可提出法律論點反對任何控罪;而另一方可在該項反對提出後,就該項反對作出答覆,而被告人或其法 律代表可就該項答覆作回應。 (2) 中醫組如接納反對,則只可考慮有關的控罪按獲接納的反對而予以變更後的內容。 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15 被告人可承認任何控罪 VerDate:16/08/2000 (1) 在根據第13條開始研訊以及根據第14條提出法律觀點作出反對(如有的話)後,被告人或其法律代表可承認研訊通知書中的任何控罪。 (2) 如被告人或其法律代表承認任何控罪,中醫組秘書須向中醫組宣讀經另一方同意的支持該項控罪的事實。 (3) 如中醫組秘書及被告人或其法律代表之間不能就第(2)款所述的事實達成同意協議,或中醫組認為經同意的事實未能支持有關的控罪,則中醫組 須按照第16條的規定着手進行研訊。 (4) 如中醫組接納經同意的事實和被告人承認有關的控罪,中醫組可決定是否根據第17條押後裁定;如中醫組決定不押後裁定,中醫組主席須按照 第17(3)條公布該項裁定。 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16 研訊的先後程序 VerDate:16/08/2000 (1) 在不抵觸第(2)款及第13、14及15條的情況下,任何研訊均須按下列程序循序進行— (a) 中醫組秘書或其法律代表須提出其針對有關的被告人的案,援引用以支持的證據,並須為其針對被告人的案作結; (b) 在中醫組秘書的案作結後,另一方可就任何已援引的證據所涉及的控罪作出以下兩項或任何一項陳詞— (i) 所援引的證據不足以使中醫組裁斷該項控罪所指稱的事實已獲證實; (ii) 該項控罪所指稱的事實並不構成所控的控罪, 而凡有該等陳詞作出,中醫組秘書或其法律代表可就該等陳詞作出答覆,而另一方亦可就該項答覆作回應; (c) 如有任何陳詞根據(b)段作出,中醫組須考慮和裁定是否接納該項陳詞,如中醫組— (i) 接納就任何控罪而作出的陳詞,則中醫組須作出該項控罪未能證實的裁斷並予記錄,而中醫組主席須公布中醫組的裁定;或 (ii) 拒納該項陳詞,則中醫組主席須公布中醫組的裁定,並傳喚被告人陳述其案; (d) 被告人或其法律代表可繼而援引證據,以支持被告人的案,並可向中醫組作出單一次陳詞,如被告人本身或他人代其援引證據,則陳詞可於援引證 據之前或之後作出; (e) 在被告人的案完結後,中醫組秘書或其法律代表可向中醫組陳詞以作答覆,而如中醫組秘書或其法律代表作此答覆陳詞,則另一方可向中醫組作出 單一次陳詞,以答覆該項答覆陳詞。 (2) 在申訴人或其法律代表的要求下,中醫組如認為就有關個案的情況而言屬適當,可准許申訴人或其法律代表提出針對被告人的案,而在此情況下, 第(1)款中凡提述中醫組秘書之處,須理解為提述申訴人。 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17 押後裁定 VerDate:16/08/2000 (1) 按照第16條進行的研訊程序完結時,中醫組須考慮並決定是否押後裁定任何控罪。 (2) 如中醫組決定押後其裁定,則其裁定須押後至中醫組所決定的另一次中醫組會議,而中醫組主席須按中醫組批准的內容公布中醫組的決定。 (3) 如中醫組決定不押後其裁定,則中醫組主席須按中醫組批准的內容公布該項裁定。 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18 裁定的通知書 VerDate:16/08/2000 (1) 如中醫組根據第17(2)條將其裁定押後至另一次中醫組會議才作出,則中醫組秘書須將一份通知書送達有關的被告人,指明該次會議的日期、 時間及地點,並邀請該被告人出席該會議。 (2) 中醫組秘書須將一份根據第(1)款送達的通知書的副本送交有關的申訴人。 (3) 在審議該項經押後的裁定的另一次中醫組會議上,中醫組主席可邀請中醫組秘書概述有關的控罪於該裁定被押後時的情況,讓中醫組知悉,而中醫 組也可為此目的聆聽研訊程序的另一方。 (4) 中醫組須繼而考慮和作出其裁定,並由中醫組主席按中醫組批准的內容公布該項裁定。 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19 押後作出紀律制裁命令 VerDate:16/08/2000 (1) 在中醫組就任何控罪而作出的裁定公布後,如該項裁定是該項控罪已獲證實,則中醫組須考慮並決定是否押後考慮根據本條例第98(3)條作出 任何命令。 (2) 如中醫組根據第(1)款決定押後考慮,則須押後至中醫組所決定的另一次中醫組會議中作出考慮,而中醫組主席須按中醫組批准的內容公布中醫 組的決定。 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20 在紀律制裁命令作出前的陳詞 VerDate:16/08/2000 (1) 在中醫組決定是否根據本條例第98條就被告人作出任何命令的中醫組會議上,中醫組秘書或其他向中醫組提出有關個案的人,可將曾根據本條例 第98條針對同一被告人作出紀律制裁命令的以前某次中醫組會議的紀錄,向中醫組出示。 (2) 在中醫組決定應作出甚麼命令(如有的話)之前,中醫組主席須詢問被告人是否意欲向中醫組陳詞,而被告人或其法律代表可就中醫組應否根據本 條例第98條作出命令及若然則應作出甚麼命令的問題,向中醫組作出陳詞,並可就引致有關的控罪的情況、被告人的品格及經歷,以及引致根據第(1)款向中醫組出示 的紀錄所關乎的以前就該被告人作出的命令的情況,援引證據。 (3) 中醫組須繼而考慮並決定應作出甚麼命令(如有的話),而中醫組主席須按中醫組所批准的內容公布中醫組的決定。 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21 押後作出紀律制裁命令的通知書 VerDate:16/08/2000 (1) 凡中醫組按照第19條決定押後至另一次中醫組會議才決定是否就任何控罪作出命令,則中醫組秘書須將一份通知書送達有關的被告人,指明該次 會議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邀請該被告人出席該次會議。 (2) 中醫組秘書須將一份根據第(1)款送達的通知書的副本送交有關的申訴人。 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22 證據 VerDate:16/08/2000 (1) 證據規則不適用於研訊的程序。 (2) 中醫組可藉經宣誓而作的口頭陳述或藉書面供詞或書面陳述而錄取證據,中醫組主席並可為此目的而監誓。 (3) 每名證人須由召喚他的一方訊問,繼而可由另一方盤問,並可再由召喚他的一方覆問,但範圍以盤問所引起的事項為限。 (4) 凡以文件宣誓作證的人,沒有出席接受盤問或拒絕接受盤問,則中醫組可拒納其提供的證據。 (5) 在研訊進行時,中醫組主席及中醫組任何成員可向各方或任何證人提出他認為合宜的問題。 (6) 中醫組可在就研訊進行聆訊時,接納或考慮任何陳述、文件、資料或事項,不論該陳述、文件、資料或事項是否屬法庭可接納的。 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23 中醫組進行商議 VerDate:16/08/2000 (1) 中醫組就任何由其決定的事項進行表決時,中醫組主席須喚請各成員表明其表決,並須據之而宣布中醫組就該事項所作的決定。 (2) 凡中醫組主席如此宣布的中醫組決定受到中醫組的任何成員質疑,中醫組主席須分別喚請每名成員宣布其表決,中醫組主席並須宣布其本身的表 決,然後公布每項表決的成員人數及表決結果。 (3) 中醫組就任何事項進行表決時,除中醫組成員及中醫組的法律顧問外,其他人不得在場。 中醫(紀律)規例 - SECT 24 文件的送達證明 VerDate:16/08/2000 第IV部 雜項條文 通知書或其他通訊已根據本規例向某人送達一事,可藉中醫組秘書或負責送達的人作出經宣誓的陳述而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