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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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25

根據本條例第97條申請上訴

第VI部

上訴程序

(1) 根據本條例第97條提出的 上訴, 須按下述方式提出—

   (a)  在 該條所指明的 限期內向管委會秘書呈交上訴通知書; 及

   (b)  在 大致上同一時間將上訴通知書的 副本送達中醫組秘書。

(2) 管委會主席須訂定上訴的 聆訊日期、 時間及地點。

(3) 管委會秘書須在 如此訂定的 聆訊日期前14天或 更早的 時間, 將聆訊日期、 時間及地點通知上訴人及中醫組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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