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條例第97條申請上訴 第VI部 上訴程序 (1) 根據本條例第97條提出的 上訴, 須按下述方式提出— (a) 在 該條所指明的 限期內向管委會秘書呈交上訴通知書; 及 (b) 在 大致上同一時間將上訴通知書的 副本送達中醫組秘書。 (2) 管委會主席須訂定上訴的 聆訊日期、 時間及地點。 (3) 管委會秘書須在 如此訂定的 聆訊日期前14天或 更早的 時間, 將聆訊日期、 時間及地點通知上訴人及中醫組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