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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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17
押後裁定
(1) 按照第16條進行的 研訊程序完結時, 中醫組須考慮並決定是否押後裁定該個案。
(2) 如中醫組決定押後其裁定, 則其裁定須押後至中醫組所決定的 另一次中醫組會議, 而中醫組主席須按中醫組批准的
內容公布中醫組的 決定。
(3) 如中醫組決定不押後其裁定, 則中醫組主席須按中醫組批准的 內容公布該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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